平台回复截图。 ■记者 张光平
下车2分钟后发现手机遗落车上,拨打电话后司机开口就要50元“感谢费”?12月1日晚,安顺市民张先生向本报驻安顺市办事处反映,自己遭遇“拾金索酬”一幕,只能付钱拿回手机。他质疑:如此收费是否已越过公序良俗红线?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12月1日晚7点,安顺市民张先生在微信小程序“滴滴出行”下单,从市区东山路搭网约车贵G****19到城区千禧花园朋友家。下车后走进朋友家铺面后便发现手机掉在网约车后排,朋友立即拨打自己手机号码。
“车子当时也就最多出小区大门。司机接电话后说‘手机可以送回去,但要给50元感谢费’,称接到单子要1个小时以后才能够送手机回千禧花园来。”张先生表示,因手机存有大量工作资料,他只得接受司机提出的条件。当天晚上8点40分左右,张先生的朋友在千禧花园向司机微信支付50元拿回手机。
“心里很膈应。拾金不昧不是基本素质吗?怎么变成讨价还价?”张先生认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是公序良俗的倡导者和执行人,这名司机行为涉嫌“乘人之危”。他向记者提供乘车的下单截图和支付50元费用及相关截图。
通过提供的截图,记者看到张先生在“特惠快车”平台咨询:手机遗失在车上,师傅索要50元费用。请问,平台师傅这种“拾金索酬”行为,合理吗?
平台回复:尊敬的乘客您好,如需司机为您送回/寄回遗失物品,可能对司机的时间或收入产生影响,需向司机支付一定的费用。建议您与司机友好协商,如您当前选择送回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您还可以选择其他送回方式,如:快递邮寄、闪送、送至派出所自行取回等。
记者用张先生手机在“特惠快车”平台拨打贵G****19司机电话,对方拒接。
围绕张先生反映情况,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莎莎表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意味着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因保管和返还遗失物产生的必要费用,但无权主动索要报酬。关于50元“感谢费”的性质,如果这50元属于“必要费用”:比如司机为送还手机实际产生的油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属于必要费用范畴则乘客应当支付这些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果这50元属于“报酬”或“感谢费”,司机无权主动索要报酬,因为法律并未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只有失主主动发布悬赏广告承诺给予报酬时,司机才能要求兑现承诺。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交通网络便利化,网约车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乘客的物品掉落在车上的情况时有出现。”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子涵认为出现类似情况时,司机采用适当方式方法把手机送还失主,是符合当代服务精神的。网约车司机作为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人员,通常需要具备这样的服务精神,这既是现代服务行业的共识,也是获得用户尊重的重要原因。同时,乐于助人和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也符合公众的良善追求,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倡导的友善,因此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去帮助别人解决困难,有利于全社会形成互助友爱的和谐氛围。如果司机将手机送还失主、交到公安机关等帮忙行为占用了他的正常工作时间,或者他为此承担了相应的交通成本、出现其他经济损失,超过了司机本应提供服务的合理限度,失主也应当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如果司机因为正在工作或者有其他原因未能及时送还、交公,失主也应当尽量理解司机的处境和困难,给予司机充分的宽容,这也是互助友爱的体现。当彼此能够以友善的心态对待和解决问题时,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将更容易实现被他人“温柔以待”。
50元不多,却是一道社会文明“考题”。当“拾金不昧”遇上“感谢费”,规则空白地带最容易滋生纠纷。唯有平台补位、法律托底、乘客理解、司机自律,才能让“物归原主”不再成为交易,让城市文明真正“不掉线”。
【律师建议】
1.协商合理费用:对于司机实际产生的必要费用(如油费、快递费),应当协商支付。
2.拒绝不合理索要: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感谢费”,可以拒绝支付。
3.及时维权:如司机拒不归还或索要高额费用,可向平台投诉或报警处理。
【行业内人士呼吁】
让拾金不昧不再靠自觉
1.平台应把“无偿归还”写进服务协议,配套“送还补贴”——例如平台承担往返里程费、发放正能量积分,可兑换油券;
2.主管部门将“索酬”行为纳入驾驶员信用档案,多次违规者限制从业;
3.乘客也应对“善意”予以回馈,可设“自愿打赏”通道,但须明码标价、事后评价,避免现场议价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