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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细节”守护“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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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细节”守护“大安全”
■ 记者 常玥玥 整理
道路交通安全往往系于容易被忽略的瞬间,一秒分神、一瞬侥幸、一次不当操作,看似微不足道的交通违法行为,却正是威胁群众出行安全的“隐形杀手”。
疏忽“驶”不得
11月19日16时许,册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高速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需要交警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到达现场后,民警看到事故发生在一处十字路口,两车相撞后分别停在道路右侧与道路中间,小车保险杠受损,摩托车左侧车身受损。
民警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得知,蒙某驾驶小车准备从册亨前往兴义,在进入该路段时,未发现从左侧驶过来的摩托车,最终撞向了摩托车的车尾,导致事故发生。
民警提示:驾驶车辆通过十字路口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四周通行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通过。
起步“盲”不得
近日,六盘水市水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过当事人的描述及附近监控视频资料,找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日,驾驶人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俊义物流方向往双水方向行驶,16时07分,该车行驶至俊义物流停车场出口处,因起步时观察不足,致使该车右侧与驾驶人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经勘查,驾驶人刘某某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民警提示:车辆起步有盲区,观察不足易影响安全,无论大小车,起步前都应检查周边,确认安全再操作,防范因疏忽酿成事故。
转弯“抢”不得
11月7日,台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县医院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
经了解,当日14时20分,徐某宏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转弯掉头时,未避让正常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引发普通二轮摩托车侧翻,造成摩托车损坏。
徐某宏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摩托车驾驶人杨某豪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无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徐某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警提示:车辆转弯、掉头时,应提前减速、加强瞭望、注意观察,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
变道“蛮”不得
11月7日11时50分许,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惠兴高速紫云收费站处发生一起两车刮擦事故。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询问核实,事故发生前,两车均在等待红绿灯通行,随后一同前往收费站路口。行驶过程中,前车开启右转向灯准备变道,后车未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距离,强行向右变道,导致两车发生刮擦,后车右前轮爆胎,无人员伤亡,车辆轻微受损。
目前,事故责任已认定,后车驾驶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民警提示:行车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变道前务必提前开启转向灯,仔细观察后方及侧方车辆动态,确认安全后平稳变道,杜绝强行变道、违规操作等危险行为。
安全在于细节,文明见于点滴,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规范操作,都是对生命的尊重与守护。文明交通建设非一日之功,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警示我们,要从每一个细节入手,从每一次出行做起,共同守护文明交通成果,让平安伴随每一次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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