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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远明(重庆工商大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中心研究员):
  需厘清平台、乘客、司机三方的责权利边界

  目前的定价机制中,平台掌握着定价主导权,司机、运力公司等行业组成部门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并不高,行业一直呼吁建立定价协商机制。
  “一口价”属于市场行为,在行业供给饱和、司机订单量下滑的大背景下,单纯取消并不能完全缓解矛盾。乘客端普遍接受“一口价”,而司机端则对“一口价”态度消极,要寻求这种模式的更优解,需要厘清平台、乘客、司机三方的责权利边界,科学优化定价机制、利益分摊机制、平台竞争机制和行业监管机制,在网约车市场供需平衡中实现动态监管、理性监管和人性化监管。

  付建(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
  网约车平台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
  如果网约车平台的“一口价”“特惠单”价格长期低于运营成本,且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低价倾销”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于2025年10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普通促销行为与网约车平台“一口价”“特惠单”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司机低价接单、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是否长期低于成本价以及是否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等。如果网约车平台通过后台将费用转嫁到司机身上,迫使司机以低于其运营成本的价格接单,如以“一口价”“特惠单”等方式,迫使司机接受不合理低价,且该价格低于成本,那么就违反了上述规定。(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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