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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刘荣菊)近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冲突双方均因一时冲动付出了相应代价。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苏某7423.24元,原告苏某因存在过错自行承担20%责任。
  据悉,2024年10月24日下午,原告苏某途经被告王某家门口时,王某因怀疑苏某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采用指桑骂槐的方式对其进行辱骂。情绪失控的苏某欲上前撕扯王某嘴巴,双方随即发生推搡。冲突中,王某将苏某拖拽至马路,并用木质板凳击打致其受伤。后经鉴定,苏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苏某向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98.69元。王某辩称系苏某先闯入家中实施殴打,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直接造成苏某身体损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苏某在矛盾激化过程中率先动手,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全案事实,法院酌定双方按2:8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任何纠纷都不应诉诸暴力。冲动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民事赔偿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遇到矛盾时应保持理性克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切勿因一时冲动造成“双输”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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