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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频陷追缴困境,该不该退?
整治打赏乱象,净化网络直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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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福州一女主播,返还4.3万余元
一未成年人打赏主播9万元!法院:退钱!
中央网信办专项整治网络直播打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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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打赏主播9万元!法院:退钱!
今年5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通过“推送调解+指导调解”,成功调解一件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网络主播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家长挽回经济损失。
年仅13岁的玲玲(化名)通过其母亲手机号在某连麦语音聊天交友平台注册两个账号,并进行网络充值,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对主播打赏、刷礼物多达470余次,充值数额90945元。在玲玲母亲发现以上账单后,及时叫停了玲玲的行为,并坚决否认以上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与网络直播平台协商退还充值、打赏款项,协商无果后,玲玲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向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平台开发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后,速裁庭法官周忠胜仔细查阅案卷,发现该案事实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具有调解的可能性,为快速化解纠纷,周忠胜将案件推送至调解中心,并指导调解员开展后续工作。
调解伊始,双方各执己见,对接调解员林可唯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并适时安抚,缓和紧张气氛,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纠纷。针对打赏是否由未成年人本人操作的行为,调解员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声纹鉴定,同时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方释明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充值行为无效,且平台负有核实用户身份、限制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责任,但平台未设置未成年人核验以及防沉迷系统,审核机制存在疏漏。
最终,经过法官与调解员释法明理,且声纹鉴定结果与平台后台声音对比匹配,确认打赏充值为玲玲本人行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网络平台同意向原告方全额返还其充值、打赏款项。
该案中,原告年仅13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打赏的行为未经监护人事前同意,事后监护人明显拒绝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交易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来源: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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