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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近年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逼真程度不断提高,虚假消息传播、恶意内容生成等风险日益凸显,严重削弱了民众对网络传播内容的信任根基。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遏制AI内容乱象。从保障信息安全角度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通过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使内容具备可追溯性,从源头遏制虚假信息的传播。
  从技术进步以及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它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化发展,提升了技术的透明度,有助于规范相关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以及用户在AI内容生成、传播过程中的各类行为。
  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角度看,在防范技术滥用风险的同时,为产业创新预留空间,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最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能够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透明度与可信度的提升,确保人工智能实现坚持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工智能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构建了客观判断标准,为平台治理提供了具象化参照,明确了生成合成内容的界定、标识方式及未标识后果。同时,其也明确了责任承担,划分了用户主动标识义务与平台审核监督义务,构建了清晰的责任链条。此外,它还提升了规则公开性与可预期性,遏制了平台权力滥用风险,明确规范了平台行权边界。
  可以说,《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体现了人工智能治理从以往的被动响应,迈向了主动建构的新阶段,既着眼于防范技术风险,更可经由“标识”这一新型法律工具,推进变革数字时代的法律关系、责任伦理与创新生态,是对技术向善理念的制度化诠释。
  (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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