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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庭前饮酒 关岭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本报讯(通讯员 谭文婷)取保候审不是“护身符”,法庭传唤绝非“耳边风”。10月15日,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过程中,依法对醉酒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告人潘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于10月16日开庭进行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6月23日,被告人潘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途经关岭自治县关花大道0KM+5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随后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并在开庭前多次电话告知其庭前不能酗酒。然而,10月15日下午开庭前,法院干警多次致电潘某均无人接听,开庭时间过去20多分钟,被告人潘某一身酒气到达法院安检室。经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
  10月16日,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检察机关指出,被告人潘某故意拒不到庭,逃避审判意图明显,破坏了刑事诉讼秩序,决定依法撤销原量刑建议,提出新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醉酒驾驶前科,在取保候审期间酗酒导致审理中断,无视司法权威,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若抱有侥幸心理,挑战司法权威,终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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