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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丈夫赔偿款遭妻子挥霍,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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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丈夫赔偿款遭妻子挥霍,能否追回?
本报讯(通讯员 余茜)丈夫不幸遭遇工伤成无行为能力人,公司一次性获赔偿28万元,妻子将赔偿款挥霍,两个月后银行卡内余额仅0.66元……
2021年6月,马某(男,化名)在某机械公司务工,却不幸遭遇工伤,头部、腿部等多处重伤。经过半年多的治疗和康复,马某的身体虽有所恢复,但头部的重创导致其智力遭受不可逆转的损伤。2022年4月,经过多次协商后,机械公司除承担的医药费外,一次性赔偿马某28万元了结事故,并当即将该笔赔偿款汇入马某账户。
然而,赔偿款到账后,马某与妻子李某(化名)的生活却悄然发生变化。李某对马某的态度逐渐冷淡,甚至开始嫌弃他,也不再照顾几个孩子。偶然间,马某的母亲刘某(化名)发现马某银行卡内的赔偿款竟然在两个月内不翼而飞,余额仅剩0.66元。
2024年7月,为保障马某和孩子们的权益,刘某四处奔波,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马某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准许马某与李某离婚,三名子女由刘某抚养,马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李某对孩子依旧不管不顾,甚至迅速公布了再婚的消息。
2025年1月,刘某来到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欲追回赔偿款。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了解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使用马某银行卡绑定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赔偿款进入马某账户后,迅速被李某通过微信转账、购物、取现等方式取出或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赔偿款是因马某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相关的补偿费,其与马某的人身属性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是救济其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财产,是用于保障马某生活的基本费用,依法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随后,结合案件调查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综合全案事实,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联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们经过充分讨论,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就本案民事纠纷支持起诉。
2025年4月,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同时考虑到马某家的特殊困难,积极对其开展司法救助。2025年6月,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李某返还马某的个人财产人民币1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专门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增加了一个新规则,即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这些财产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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