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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 按揭贷款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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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罗华)付了首付,办了贷款,刘芳香(化名)买房的喜悦却很快被现实击碎——房子迟迟未交付,虽然异地法院解除了购房合同,但刘芳香却被银行告上法庭,判令她承担银行借款。
  近日,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监督,精准抓住了法院原审判决中的关键问题,推动案件启动再审。那么,究竟是哪些条件,让检察机关为刘芳香扭转此局面?
  一切始于那份购房合同。刘芳香以首付款及银行按揭的方式,将共30余万元的房款打入房开公司账户。然而,开发商并未按期交房。
  刘芳香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经异地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购房合同,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房开公司负责偿还。本以为事情到此了结,刘芳香暂时松了一口气。
  一年后,房开公司偿还部分贷款后不再偿还。随后,银行将刘芳香与房开公司一并起诉至本地法院。由于诉讼信息衔接不畅,本地法院对异地法院的调解结果并不知情,遂判决剩余贷款本息由刘芳香与房开公司共同偿还。其中,刘芳香需偿还银行剩余按揭本息10万余元。
  当被执行时,刘芳香申请再审被驳回,维权之路似乎走到了尽头。
  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后,依法查明买房人刘芳香以首付款及银行按揭的方式,共支付给房开公司30余万元,但房开公司未按约交房。同时,围绕刘芳香按揭购房一事曾发生多起相互交织的民事诉讼,其根源均在于房开公司违约至今未交房,法院生效判决由刘芳香偿还银行剩余按揭本息10万余元,明显加重买房人负担,有失公平,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据此,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近年来,按揭购房纠纷频发。刘芳香案表明,当购房者穷尽常规诉讼途径仍感不公时,检察监督已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防线。检察机关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在“好事做实,实事做好”之间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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