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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头挡门致人摔残 三方过错按比担责
  ■《法治日报》记者 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 贺艺蕾
  为图一时方便,随手捡块砖头挡门,结果邻居被绊倒致残。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动作”引发大纠纷的案件。
  彭某与丁某系同小区同栋楼邻居。某日,彭某为方便家人出门,将闲置在入户大厅角落的砖块放置在该楼栋的入户门前,以保持入户门敞开。彭某离开后,随着入户门自行慢慢关闭,红砖被推至门槛处,导致丁某打开入户门时被砖块绊倒。丁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一个月。经鉴定,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构成十级伤残。丁某认为,彭某存在侵权行为,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要求彭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丁某就医,并主动找到彭某,组织各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丁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栋的入户门系业主日常出行通道。彭某为方便进出,对其放置在入户门处的障碍物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尽管有协助丁某就医并组织调解的行为,但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巡查清理入户门处的障碍物以消除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存在疏忽,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彭某、物业公司、丁某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应当充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主张免责。而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动态变化中的安全隐患。此外,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也需保持必要的观察与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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