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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推动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记者 任莉
  7月11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修改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看点?
   看点一:
  激发创新活力 营造良好氛围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0条,对原《条例》8章48条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开展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大力激发创新活力,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落实省委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注重将改革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保障措施”等方面,《条例》强化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看点二:
  突出地方特色 提供法治保障
  作为我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地方特色,有哪些突破性条款?
  《条例》在修订中针对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实际,在企业采购数据、对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等方面做了突破性修改完善。
  《条例》规定,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其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此举结合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实际,减轻了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成本,有利于激发数据要素创新潜能,做优做强数字经济。
  针对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该规定不仅解决了科研人员现金入股的问题,企业还可与科研人员捆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让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吃下“定心丸”。
  对于行业比较关心的人才队伍等问题,规定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该规定解决了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确保有专门的人干好专门的事。
  对在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规定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这更加凸显对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的重视,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
  此外,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条例》还规定,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投融资等方面,自主选择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或者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看点三:
  紧扣现实需求 固化经验做法
  紧扣贵州高质量发展实际和科技创新的迫切需求,聚焦实践中的难点、堵点,力求将行之有效的探索固化为法规制度。这也是新修订《条例》的一大看点。
  依法保障科研用地需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试基地等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用地需求,从而解决科技创新项目“落地难”的问题。
  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支持科研机构选聘企业高级技术人员担任研究员或兼职教授,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采用更为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企业化管理模式,增强科研机构活力;支持科研机构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技术转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务;明确科研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如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等)取得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项目收益,可按规定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
  破除科研人员束缚,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条例》设置了“尽职免责”条款,规定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同步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从制度上解除后顾之忧。
  赋能大数据产业,激活企业活力。基于贵州作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优势,明确“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享受优惠政策”,为企业降本增效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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