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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贵州水运“通江达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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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施行
法治护航贵州水运“通江达海”
■《法治日报》记者 王家梁 见习记者 胡特旗 通讯员 刘琢之
近日,新修订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共8章54条,立足贵州水路交通发展实际,以法治思维统筹贵州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规划与建设、运输与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与保护、港口经营与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等关键环节,为山区省份水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标志着贵州水路交通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从三大维度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立法破壁 以法治重构黄金水道新版图
在贵州喀斯特山区,每道峡谷都镌刻着水运发展的艰辛。航道“断头”、规划割裂、标准缺失。《条例》直面发展瓶颈,以法治力量破壁清障,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综合利用、安全畅通、便捷高效”为基本原则,着力构建“安全、畅通、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水运体系。
规划是水运发展的龙头。《条例》第七条明确要求水路交通发展规划需与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涉及跨省航道连通的,需征求毗邻省份意见,从顶层设计层面打破部门与区域壁垒,避免“各做各的规划”导致资源浪费。
在资源保护与高效利用方面,《条例》第十条确立了港口岸线资源“统筹规划、节约高效、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明确“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为优化港口布局、支撑临港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指引。同时,顺应绿色低碳发展趋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同步规划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逐步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船舶靠港后优先使用岸电”。在千里航道之上,法治正为落实“双碳”战略开辟水上通道。
制度创新 法治引擎驱动航运现代化转型
随着贵州“北上长江、南下珠江”水运大通道的加快形成,如何培育发展水路运输市场,构建高质量的水路运输监管体系成为关键。《条例》通过聚焦水路运输市场规范与服务提升,以制度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驱动航运现代化转型。
发展多式联运是提升综合运输效率的关键。《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要求推动进港铁路、公路建设,发展公铁水多式联运。第二十七条则从产业融合角度,鼓励关联产业临港布局,推动流域港口群协同发展。
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条例》第十六条严格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明确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申请许可,同时明令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证件,并特别禁止“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旨在清除“幽灵船”、保障运营主体合规。第十七条则细化了经营主体在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歇业及转让营业性运输船舶时的法定程序(许可变更、备案或注销手续),确保市场信息透明、监管有效。
制定标准化船型与提升服务质量是现代化转型的核心目标。《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由省级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本省标准船型(涉及跨省的需征求邻省意见),这有利于保障通航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船舶标准化、大型化。第十九条则对标高速公路服务理念,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水上服务区”,提供加油、加水、岸电、污染物接收和船员休息等综合服务,这不仅是提升航运服务品质的重要举措,也是水路运输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通航效率提升方面,《条例》第二十五条以法律利剑劈开发电与通航的矛盾:通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条例》还明确由省政府协调推进跨省通航调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能源、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制定调度规程,统筹协调通航建筑物运行。
明确责任 法治经纬织密水上安全网
安全是水运发展的生命线。《条例》以严密的责任体系织密水上安全防护网,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和水路运输保驾护航。
针对责任边界模糊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政府牵头、属地管理,有力调动地方资源。第三十九条厘清了部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非通航水域(如水库、湖泊、景区等),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其承担主体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监督;未明确监管部门的,由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
渡运作为贵州重要的民生出行方式,其安全备受关注。《条例》第三十七条压实了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办、渡口运营人等多方责任。第四十三条特别关注渡运高峰(节日、集市、学生放假等)安全,要求县级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共同维护秩序。第四十四条则列举了渡船禁止开航的六种具体情形,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和刚性约束。
针对贵州复杂的气象水文条件对航运安全的重大影响,《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在大中型库区、重要渡口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行政部门及时发布异常水情,港航企业等必须及时接收信息并采取安全措施。第四十七条则对大坝行洪、泄洪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规定管理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政府及交通部门,并协助采取安全措施;大幅减流或大流量泄水需提前通报,给船舶避让留足时间。这些规定将气象水文预警与应急响应纳入了法定程序。
“《条例》的修订与实施,不仅是贵州立足山区省情、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法治实践,更是贵州破解喀斯特地区水路交通发展难题的制度创新。”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跨区域航道协同到水上服务区建设,从规范运输服务到安全责任精准划分,《条例》以法治思维重构“规划—建设—运输—安全”全链条治理体系,将推动贵州水路交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从“通起来”到“强起来”的跨越。在法治护航下,贵州水路交通正从“西南末梢”迈向“通江达海”的新征程,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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