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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守护抗洪救灾交通“生命线”
贵阳中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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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本报讯(记者 贾华)日前,记者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生态技术调查官”首次“入职”贵阳中院后,目前已成功办理全省首例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环境案件,为全面推进美丽贵州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某水务公司于2019年7月开始试运营五座污水处理厂。2022年3月22日,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甲镇、乙镇、丙镇三座污水处理厂厂区运行情况及出水情况进行检查,监测报告显示该三座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外排废水中氨氮、总氮监测值2个指标均超标1至3倍,遂对某水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3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案涉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三座污水处理厂从2019年7月运营以来,一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遂责令某水务公司立即完善排污许可手续。经查,案涉污水处理厂已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2024年10月2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原告三木环保中心依据上述处罚决定及事实,认为被告某水务公司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的行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本案诉讼。
为查清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造成环境损害,贵阳中院聘请贵州大学王海峰教授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合议庭成员与生态技术调查官一同前往涉案污水处理厂及流域开展现场调查,查阅在线监测相关数据、查看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生态技术调查官对案涉环境污染程度及损害进行评估分析后,出具了专家意见,并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
贵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从排放区域看,该排污口设置在清溪河、流渡河(最终汇入芙蓉江),并非重要江河、湖泊流域,亦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从排放污染物看,超标的污染物主要为氨氮、总氮,并非危险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即使是被告达标排放的污水中亦含有氨氮、总氮等污染物,故对水环境而言该类污染物系常规污染物,是可受纳的。
从实施行为看,被告亦并非直接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排放至外环境,其进行了处理,只是未达标,主观恶性小;从排放后果看,因河流具有一定自净能力,污染物在流域稀释扩散作用下会慢慢降解,浓度自然降低,减轻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现水体已自我净化。从监测数据看,通过调取2021年、2022年清溪河、芙蓉江流域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期间流域水质良好,被告行为并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被告因该行为已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10万元,虽然承担行政责任与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冲突,但本案中,被告该次超标排污系偶发事件,主观恶性不大,排放污染物系常规污染物,超标倍数不高,持续时间不长,被告亦进行积极整改,且已受到行政处罚,专家意见亦认定3座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期间对周边环境影响尚不满足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条件。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宣判后已生效。
为破解环资审判技术难题,贵阳中院在我省率先出台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生态技术专家库、生态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对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探索。生态技术调查官在提供技术咨询、鉴定评估指导、案件事实调查、修复验收支持等重要环节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本案是全省首例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环境案件,聘请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现场勘查、围绕争议焦点出具专家意见、开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合议庭综合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对专家意见进行客观分析和采纳,最终认定被告行为虽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程度。
该制度的引入,为法院依法妥当裁判案件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为当事人减轻了鉴定评估方面的讼累,切实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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