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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铁腕肃毒护净土 司法亮剑筑防线
以案为鉴警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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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警钟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 杨情丽 封瑜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
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报摘选了部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有执行死刑的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也有未成年人涉毒和网络贩毒等各类案件。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我省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旨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案例一
晏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晏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期满释放。2020年4月初,晏某某与陈某(已判刑)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后,指使他人跨省运输毒品海洛因2块(每块重约350克)至贵州省遵义市贩卖给陈某,并收取部分毒资。后陈某因无力支付剩余毒资,将未卖出的1块海洛因退还给晏某某,晏某某又卖给他人。
2020年5月初,晏某某联系缅甸毒贩“小杨”(另案处理)购买80至90块海洛因,并陆续支付定金。同年7月27日,晏某某得知“小杨”发出的海洛因已运抵云南省昆明市后,指使刘某某(已判刑)前往接收毒品。次日,刘某某在接收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83块,净重28946.61克。2020年8月5日,晏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晏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晏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晏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晏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职业贩毒人员历来是毒品犯罪中被严厉打击的重点。晏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减刑服刑完毕后,其不仅无悔罪表现,反而组织多人实施更为严重的毒品犯罪,以贩毒为业,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民法院根据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处晏某某死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功能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
张某贩卖毒品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贩毒手段再隐蔽也终将被惩处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张某通过中间人周某某(已判刑)介绍与另一毒贩张某甲(已判刑)联系毒品交易事宜。2021年5月,张某甲筹集完毒资后通过周某某告知张某可进行毒品交易。5月11日至12日,张某安排他人协助进行毒品交易途中,因发现可疑跟踪车辆等情况,取消交易。13日,张某再次安排他人协助“踩点”毒品交易地点后,通过周某某提供的手机联系到张某甲,与之进行毒品交易后将周某某提供的手机返还给张某甲。交易结束后,张某甲携带交易的毒品海洛因回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涉案手机及交易的毒品海洛因349.877克。当晚,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交易毒资。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349.877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在打击毒品的高压态势和严密防控下,再隐蔽的毒品犯罪手段和形式都将无处遁形。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近350克,毒品数量大,一旦流入社会将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其在犯罪过程中虽采取通过中间人联络、提前踩点和使用专门手机等隐蔽方式,但终被抓获归案。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对毒品犯罪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群众要清醒认识毒品的本质及其带来的严重危害,提高识别和防范毒品犯罪的意识与能力,坚决抵制毒品,共创无毒世界。
案例三
饶某某贩卖毒品案
——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实施毒品犯罪,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2024年4月,饶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缅甸人员(身份不详),明知该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缅甸寄往国内贩卖,仍帮助接收装有毒品的包裹,并约定报酬。同年8月23日,该缅甸人联系饶某某,告知装有毒品的包裹将到达指定的地点。同日,该包裹在检查站被查获,经称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61克。8月25日,饶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帮助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实施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各种形式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社交环境中加强自我约束,切莫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悔恨终生。
案例四
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2月至3月期间,杨某某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以下简称“烟弹”)贩卖给未成年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敖某某、冉某等。杨某某向该五名未成年人共计贩卖烟弹15个。2024年6月19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本案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某明知依托咪酯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某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杨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杨某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管制精神药品,仍向未成年人贩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定罪处罚,传递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行为的鲜明态度,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五
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非法种植罂粟可构成犯罪,非法持有罂粟种子亦可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9日,公安民警在盘州市新民镇唐某某家房顶上查获其种植罂粟280株,后唐某某主动供述在家中存有罂粟种子。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罂粟种子59.9克。经鉴定,罂粟种子外壳及种子中均检出罂粟碱、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吗啡成分;涉案种子符合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的干燥种子,活性(发芽率)为17.3%。
【裁判结果】本案由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唐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鉴于唐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对唐某某定罪处罚,警醒广大群众要加强对毒品的辨识能力,正确认识毒品原植物的危害,不种植、不持有,不盲目相信罂粟治病“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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