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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终止后 财产如何分割?
云岩公安基础管控中心:以“四抓”机制构建现代化预防警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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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终止后 财产如何分割?
■通讯员 章雪 记者 贾华
近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各自真实意思表达的基础上,情理法结合为这对曾经的恋人理清了这桩情感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6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期间,二人购买了面包车一辆,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2月分居。2018年2月3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面包车归何某所有。2018年7月5日,王某找到何某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协商,在双方亲属共同组织参与下,何某签署一份欠条,载明“王某与何某同居4年,现因感情不和分手,经双方商议,同居生活期间所购面包车由何某所有,何某支付王某27000元后二人互不干扰。”此后,何某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王某便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就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面包车归属进行了协议约定,后又签署欠条对协议书内容进行了变更,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二人关于面包车分割的约定应以欠条为准。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给付原告王某27000元及利息。
【法律解析】同居期间,财产的取得、支配以及使用方式较为多样,界限模糊,购置诸如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的资金来源亦较为多样,给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争议问题的认定带来困难。针对本案,首先应依据在案证据情况,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查明同居关系是否存在。在此基础上,对同居期间财产进行分割。
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不同。一般而言,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明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收入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双方同居情形、同居时长及财产情况,确定各项财产的性质。考虑财产的出资、登记、占有、使用等因素,从便利生产、生活等角度出发,对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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