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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陈思华不慎遗失乐湾国际龙津山45幢2号的购房收据2张,编号6020429金额1101610元;编号6005084金额2540000元,声明作废。
●安顺市东普商贸有限公司不 慎遗失 公章,编号:5204916026641,声明作废。
●肖雯不慎遗失贵阳乐湾国际云栖谷26栋1703的购房收据,编号:6005975,金额:187255元,声明作废。
●遗失六盘水万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编号:5202018675191),声明作废。遗失六盘水万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编号:5202018675143),声明作废。
●代梦琦不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R520514176,声明作废。
●汪廷凤(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09065689)将该居民名下天仪电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019)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务川自治县镇南镇泰坪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遗失公章,编号:5203264100362,声明作废。
●凤冈县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5203271100102,声明作废。
●本人冯金虎遗失与贵州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铁建国际城H4组团负二94号车位的合同。本人声明即日起该合同原件作废。
●不慎将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公章损坏,现声明作废。
●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公章不慎损坏,现声明作废。
●本人印仁芬百花新苑(一期)项目D13-21-2号房签定的BHXY-0265号合同原件遗失,特此声明。
●贵阳市顺发出租车有限公司遗失贵AUQ679道路运输证,声明作废。
●杨兆鹏遗失贵州毕节中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李春风G1-3-1-2栋首付款收据1张,收据号Q-JS0001753,金额20265元,声明作废。
●谭永虎遗失贵AFD3139营运证,声明作废。
●贵州贵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以下车辆营运证贵CF7667(520323004429)声明作废。
●贵州星塔律师事务所的宋雅玲律师,因出差保管不当的原因将贵州省司法厅2024年10月10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5226201611798466,执业证书流水号:12040859,现声明作废。
  催迁坟公告
  因上麦收费站南侧地块项目建设需要,位于观山湖区云潭街道涉及上麦村一、二、五组(小地名:桦槁山)坟墓需迁移。请上述范围内坟墓的坟主于2025年7月30日前尽快到我单位办理有关迁坟手续,并将坟墓迁移,逾期我街道办将按无主坟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联系人:文飞
  联系电话:18286069969
  联系人:李梅
  联系电话:18798860884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上麦村委会
  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30日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人、债权人):汪国启
  乙方(受让人):汪国庆
  债务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明松
  甲方汪国启作为原告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明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111民初874号,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民终3416号民事调解书。贵阳中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甲方汪国启工程款105万元。因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甲方汪国启已向花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工程款本金881338.9元、资金占用费2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金73690元,合计1184739.16元。执行程序中,经花溪法院执行局法官告知,贵阳中院民事调解书中未明确迟延履行金,故迟延履行金73690元不在法院执行范围内,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0元可以向花溪区法院申请退费,故也不在执行范围内,因此,执行金额为工程款本金881338.9元、资金占用费20万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6338.9元。因案涉工程系甲方汪国启与乙方汪国庆合作施工,前期的工程款均由汪国启收取,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汪国启自愿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3)黔01民终341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归乙方汪国庆个人享有;即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民终34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的工程款本金、资金占用费等所有权利均由汪国庆个人享有权利,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明松只负责向汪国庆个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的金额合计1086338.9元。
  第二条: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民终34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的工程款本金、资金占用费等所有权利与甲方汪国启再无任何关系,汪国启无权要求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明松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享有一份,送达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份、送达向明松交一份、送交花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签订时间: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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