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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检察依法履职化解故意毁财纠纷
检察官实地走访调研。
本报讯(通讯员 谭朝波 苟珊)近日,一起因土地流转纠纷引发的故意毁财案件在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的积极调解下得以妥善化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5年3月12日,金沙县岩孔街道的老胡发现自家种植的中草药黄精一夜之间被毁,满地仅剩光秃秃的黄土和蔫掉的黄精碎片。老胡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系嫌疑人季某因经济纠纷故意翻耕土地所致,直接导致约3500株黄精被毁,损失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随后,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联合公安机关和社区,面对面了解双方“症结”、倾听诉求。经查明,该土地原是嫌疑人季某所有,2013年,季某将位于金沙县岩孔街道永丰村的4.906亩土地流转给王某,流转期限至2047年,流转费用一次性支付。2020年,王某又将该土地转租给胡某用于种植黄精。但由于季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季某多次讨要无果后,便产生将土地收回后自己种植高粱的想法。2025年3月12日,季某在明知该土地种有黄精的情况下,仍雇人使用犁地机对该土地进行翻耕,导致胡某种植的约3500株黄精被毁,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
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季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季某年事已高,我们决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为此,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分别到双方当事人家中详细了解情况,实地查看黄精受损状况,并向合作社核实黄精生长周期及价值,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季某的态度逐渐发生了转变,特别是在看守所提审时,季某非常懊悔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和赔礼道歉。老胡也对季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鉴于案发时季某已满75周岁,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最终,该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还结合案情,向当事人及社区周边群众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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