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安顺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记者 龙立琼
  近日,安顺中院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际,选取5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发布,旨在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好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打击游戏私服侵权维护游戏运营者合法权益
  ——上海某网络公司诉卢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某网络公司系经核准注册“劲舞团”图形商标和“劲舞团”文字商标权利人。卢某未经授权,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劲舞团哈妮”中通过直播和短视频宣传推广《劲舞团》私服“djdjau”,《劲舞团》私服“djdjau”通过网站“www.djdjau.com”下载后,该网站内提供可执行程序下载链接,下载后将该程序与《劲舞团》官方客户端安装到电脑里的同一文件夹中一并运行,“djdjau.com登录器”会自动调用《劲舞团》官方客户端,阻断该官方客户端、服务器的链接,转而链接到私服服务器。
  卢某未经许可在其运行的游戏私服软件、抖音账号中使用“劲舞团”字样,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卢某立即停止侵害上海某网络公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劲舞团”作为抖音账号的昵称、停止在抖音账号中宣传推广《劲舞团》私服“djdjau”、停止向公众销售私服账号注册邀请码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提示经营者应当遵守行业道德,不得干扰游戏运营者正常的经营行为。游戏私服软件依托于游戏运营者的用户资源及运营成果,会对游戏运营者的虚拟道具成交机会产生损害。侵害他人商标权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向社会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鲜明态度,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遏制“搭便车”行为保护驰名商标权益
  ——惠州某光电公司诉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惠州某光电公司系“雷士”“NVC”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曾获“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宋某未经授权,在淘宝网店“LED工程照明专用店”中使用“NVC雷士照明”“雷士”等字样进行宣传并销售标注相同商标的平板灯。惠州某光电公司经公证取证,保留宋某侵权销售方面的数据。
  宋某在店铺宣传中故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在出售商品中故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量宋某的销售额、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主观故意及涉案商标的声誉度,遂判决:宋某立即停止使用“雷士”“雷士照明”等注册商标进行相关商品的宣传、销售或其他经营行为并向惠州某光电公司赔偿54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提示商标权利人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中可通过采取公证保全网购记录、商品封存等措施,为网络侵权案件举证提供依据,虽然电商平台未直接承担责任,但也提示中介平台应加强商户资质审核,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对“搭便车”行为坚决予以遏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升竞争力,而非依赖仿冒牟利。
  保护原创美术作品打击商业性抄袭
  ——项某某诉平坝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项某某创作了美术作品《惜春作画》,该美术作品于2010年6月由福建美术出版社出版。画作从左到右人物顺序为林黛玉、薛宝钗、贾惜春、李纨、贾宝玉。描绘红楼梦中贾惜春伏案作画,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李纨旁侧观看品评的场景。平坝某公司从事酒类经营活动,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从左到右裁剪使用了薛宝钗、贾惜春、李纨三个人物,瓶身标贴中的画作女性饰品搭配、衣裙褶皱、花纹、颜色以及薛宝钗批帛落地的细节、奇木案台外观以及台上所置的笔筒、砚台、镇纸等物件颜色、形状、人物动作神态与《惜春作画》高度相似。
  平坝某公司虽称图片系从某图行网下载后自行修改而来,但并未提供独创性方面的证据且用于商业用途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平坝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印制有涉案美术作品《惜春作画》主体部分的酒瓶身标贴、赔偿项某某经济损失80,000元并在《法治日报》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书面声明向项某某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投入;二是创作者的智力、思想感情内容的表达;三是作品须表达作者的个性。“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非抄袭,即对“量”的判断;“创”是指展现智力创造性的过程,展示作者的个性表达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要求,即对“质”的判断。本案例警示企业创新与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抄袭他人作品并用于商业用途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通过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企业通过原创设计提升品牌价值,为构建创新驱动型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规范企业名称登记防止混淆与误导
  ——贵州赤某化有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纠纷案
  贵州赤某化集团成立于1995年10月16日,曾获得多个部门的多项荣誉,在贵州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贵州赤某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其企业名称包含“赤某化”字样,与贵州赤某化集团存在《企业名称相同近似对比规则》中规定的企业名称相近情形,且经营范围与贵州赤某化集团及旗下子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贵州赤某化公司企业名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贵州赤某化集团存在关联,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两者经营的化肥产品相混淆,故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行政决定书》,裁决确认争议的贵州赤某化公司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典型意义:本案提示企业,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不仅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也会损害关联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管理秩序。商标注册管理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在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时,对于申请注册的企业字号与在先著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不应予以登记。对于已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如果认定明显具有攀附故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予以纠正,本案例对于企业名称的注册和核准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严惩制假售假行为维护市场诚信秩序
  ——被告人王某雄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胡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被告人王某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利用向被告人胡某购买的茅台酒等白酒商标标识及生产材料,在某区非法制造上述商标系列白酒,并通过电商平台公开销售。被告人刘某兵明知王某雄制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与其合作,负责销售上述白酒,从中提成。其中,王某雄自行销售上述白酒得款40万余元,刘某兵销售额为16万余元,获利4万余元,胡某向王某雄等人售卖上述商标标识及生产材料得款共21万余元。被告人贾某辉受王某雄的邀约,帮助王某雄非法制造上述系列白酒,贾某辉由此获得“工资”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梁某利用其系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的身份,在明知所邮寄的酒系假酒的情况下,仍提供快递服务,并因此获得“辛苦费”1万余元。刘某兵在王某雄的出租屋内自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并通过上述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前后共得款2万余元。
  2021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王某雄经营的“茅台酱香品鉴馆”及家中依法扣押了茅台酒等酒共计88瓶及相关商标标识、生产材料;在王某雄的出租房内查获假冒茅台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共计1000余瓶及相关商标标识、生产材料。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雄、刘某兵、贾某辉、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胡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关乎经济健康运行和诚信社会建设。本案通过查清被告人的制假流程、销售模式,准确认定各被告人行为性质和地位作用,依法定罪量刑,该案的处理彰显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决心,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