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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行政机关权力边界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贵州法院公布10件2024年涉企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新华社发 王琪 作

  ■记者 杨情丽 封瑜
  4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2024年度贵州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及涉企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件涉企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我省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贵州高质量发展的担当作为。
  案例1 某服务公司诉某区自然资源局、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18年5月,为推进乡村振兴,拓宽增收渠道,某村委会拟用闲置土地引进4S店,某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均同意项目建设。后某服务公司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汽车服务中心。
  2022年5月,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为由,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某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某区自然资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另,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该公司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及各方责任情况,应当优先采用补救措施,综合考量该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过错情况,尽量采取对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平合理地作出处理。故判决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及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某区自然资源局在未充分考量案涉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区分企业主观过错程度及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显然与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相悖,损害了企业的信赖利益。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止步于形式合法性的审查,而是深入剖析政策变迁与企业行为的关联性,精准界定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限,依法改判该案,纠正机械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2 某矿业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补偿案
  某矿业公司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5月至2020年12月。2020年10月28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矿业公司,该矿区范围与某二级提灌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后某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因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办理延续手续,请求某县政府解决。因涉及补偿事宜,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州某评估公司对某铁矿采矿权及矿山申报资产进行评估。
  该评估报告载明:某铁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63.70万元,矿山申报资产评估咨询价值为527.79万元。据此,某矿业公司请求某县政府补偿1091.49万元。因某县政府长期未予答复,某矿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某县政府补偿。生效裁判认为,某县政府应对某矿业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采矿权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等损失583万余元及利息予以补偿。
  【典型意义】根据《民法典》《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系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采矿权人享有开采、销售矿产品等权利。一方面,县政府作为水源保护地所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推进水源保护地内采矿权退出的职责,其基于水源保护需要的履职行为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
  另一方面,对于行政补偿案件的判决方式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查清其实际损失,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在判决中将补偿方式和数额予以明确,作出具有可履行内容的“具体判决”,以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减少程序空转。
  案例3 某餐饮分公司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案
  2022年3月5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案涉车辆停靠在路边行车道上占用停车位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案涉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黄某,其系某餐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车辆上张贴了营业执照。
  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餐饮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后某餐饮分公司仍然继续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故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某餐饮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不存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故判决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当全面,包括调查取证是否充分、依据适用是否准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裁量是否合理等方面。
  本案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某餐饮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调查取证时未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径直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作出处罚决定,明显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案例4 罗某等人诉某县水务局及第三人某饮品公司行政许可案
  某饮品公司向某县水务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后获得《取水许可证》。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为罗某等24户村民的饮用水源点。罗某等人因某饮品公司的取水行为影响其生活用水安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取水行政许可。生效裁判认为,罗某等人与案涉取水许可具有重大利益关切,某县水务局在作出取水许可之前,没有充分履行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告知程序,未全面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尤其对事关公共生活饮水的行政许可行为未切实履行许可前的审查工作,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案涉行政许可。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作出取水行政许可,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保障公民在饮水安全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维护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关系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审慎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前还须对许可涉及的人身健康、生活安全保障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项进行主动调查核实、严格审查,以确保行政许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案例5 某房开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抖音名为“某房地产”的抖音主王某在抖音上发布信息对案涉房屋进行宣传,其中有桃李春风住房2380元/㎡的宣传内容。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案查处,认定王某系某房开公司董事长,抖音上发布的桃李春风住房2380元/㎡实际上指的是教师团购房的房价,非教师购房价格均价在3500元/㎡左右。某房开公司通过抖音发布的该广告为抖音主自己拍摄、编辑发布。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责令某房开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某房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案涉部分抖音视频内容信息虽不够全面准确,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不会产生诸如欺骗、误导等实质性影响,不构成虚假广告,判决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在房地产销售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部分商品房广告宣传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情形,不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前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规范主要依据包括《广告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而互联网广告主要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主体特殊性、影响广泛性、投放针对性等特征。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虚假广告进行认定时,必须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点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以保证涉企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准确适当。
  案例6 某建设公司诉某市政府行政协议案
  某建设公司是某县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与某县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用地约10000亩,项目投资约50亿元。协议签订后,某县政府为该公司完成10000亩土地征拆后将土地移交进行建设使用,某建设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1366.821亩土地进行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后因房地产政策调整及市场因素,某建设公司在项目开发中由于经营恶化,对剩余土地无力揭牌和继续开发建设,且已揭牌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尚未完成交房,存在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某建设公司以某县政府逾期供地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退还前期投入资金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返还前期投入资金和支付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合计14余亿元。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主动聚焦各方利益,通过府院沟通协调,最终促进争议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某建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牵系着投资者利益和地方发展,通常标的额大,利益关系复杂,牵涉利益主体多。在该案审理中,法院透过行政协议案件本身,将该案牵涉的问题一揽子纳入协调解决,确定实质化解工作方案。借助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通过府院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及政府的组织优势,凝聚两级法院、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多方力量,合力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方案,保障了各方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7 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某公司罚款、加处罚款案
  2022年6月至9月,某公司作为环保科技企业,收购餐厨废油17.29吨、废棕油4.1吨,并向B公司出售废油9.48吨,获销售款6万余元。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某公司仓库查获相关废油后,以“未将餐厨垃圾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为由,于2023年7月对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某公司未履行,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160万元。法院审理发现,《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184-2012〕明确区分了“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废油”等类别,某公司处理的废油属于“餐厨废油”而非“餐厨垃圾”,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混淆概念且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凸显行政机关执法须严谨区分法律概念与技术标准,避免因术语混淆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处罚必须以确凿证据为支撑,缺乏事实依据的处罚不仅损害行政公信力,还将面临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既纠正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疏漏,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此案警示行政机关应加强执法规范化,确保事实调查的全面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司法范例,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案例8 某房开公司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
  2018年2月7日,某区政府(甲方)与某房开公司(乙方)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载明某房开公司全面介入某棚户区整体改造,同时全面接手“东山壹号”项目,并在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诚意预付款1000万元;某区政府负责将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某试点计划并纳入某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协议签订后,某房开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向某区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转账5000万元(每次1000万元)。
  2018年5月10日,某区政府作出专题会议纪要,议定:某区政府继续帮助某房开公司投资开发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某房开公司负责出资约8000万元,继续完成“东山壹号”项目建设。此后,某区政府多次作出会议纪要、通知、回复意见,督促某房开公司拨付相关资金。后某房开公司认为双方合作停滞,多次催告某区政府返还资金无果,诉至法院,以某区政府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资金,承担违约责任。生效裁判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且某房开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协议明显有失公平,故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
  【典型意义】法院审理招商引资类案件的宗旨,是着力构建诚信政府,优化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区政府为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与某房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某房开公司参与改造。某房开公司依照约定及相关会议纪要支付相应款项,而某区政府未按约定推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相关试点计划并纳入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人民法院结合某房开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形,依法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让民营企业最为迫切的诉求得以公正解决。
  案例9 某餐饮公司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财物案
  车牌号为贵A3XXXX的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登记为某餐饮公司。案涉车辆停靠在某区某路20号至22号区间路边行车道上占用停车位,由案外人李某某进行生产经营时,被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对案涉车辆予以查封(扣押),随后一直未作出后续处理行为,该车辆一直处于扣押状态。
  某餐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查封决定,并返还扣押车辆。生效裁判认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对案涉车辆一直予以扣押,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所作查封扣押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所扣押车辆应当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查封、扣押的暂时性特征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依法对查封、扣押财物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案中,行政机关实施扣押车辆的行为超过法定期限,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并向企业返还车辆,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0 某汽车租赁公司诉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某汽车租赁公司经营汽车租赁等业务。史某驾驶从该公司租赁的小轿车发生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某汽车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效裁判认为: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直接原因系驾驶人史某超速驾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不符。某汽车租赁公司虽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但该情形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某市应急管理局仅以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既要支持应急管理部门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行政行为,也要监督并依法纠正其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企业过重负担的行政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当做到“刚柔并济”,严守安全底线的同时,进一步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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