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贾华
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蒋某某,女;被告吕某某,男;被告钟某某,女。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至2021年期间,吕某某通过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追求钟某某,向钟表达爱意,此间通过微信向钟某某支付微信红包及转账共34150元,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某追求被告钟某某并向钟微信转账,且钟某某知晓吕某某已婚,并在吕某某对自己示爱、追求的情况下仍收取其微信转账,明显有违公序良俗。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共有人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吕某某向钟某某微信转账34150元理应返还。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决:被告钟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钟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蒋某某返还款项34150元及资金占用费。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下达后,钟某某不服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钟某某认为,本案一审法院错误将案由定为赠与合同纠纷,与本案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即使本案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蒋某某也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本案不符合赠与合同纠纷的返还要件;一审法院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判定撤销要求返还明显存在错误,判决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更是错上加错。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退还被上诉人款项34150元。针对焦点,吕某某转给钟某某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某某明知吕某某已婚但仍接受其赠与,损害了蒋某某作为妻子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吕某某向钟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蒋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贵州贵正(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荣,针对本案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记者请教了黄荣律师。
黄荣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向婚外异性而为的赠与行为,侵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为无效时,夫妻另一方有权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向婚外异性主张返还赠与款项,此亦符合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本案中,钟某某明知吕某某已婚但仍接受其赠与,损害了蒋某某作为妻子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吕某某向钟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吕某某向钟某某的金钱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