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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朋友酒驾 车主被判同罪
  本报讯(通讯员 吴艳丹 记者 付先锐)明知同行人员已喝酒,却将车辆交由同行人员驾驶,两人是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在朋友家吃饭,期间二人共同饮酒,喝完酒后有人提议上街吃宵夜,二人便与朋友同行。返回时,徐某某表示自己无法骑车,李某某主动表示自己可以骑,徐某某在明知李某某饮酒及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无牌无证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由李某某驾驶,并乘坐其后座。同日20时许,李某某无证驾驶该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徐某某行驶至修文县六桶镇石板村熊家坟组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7.2mg/100ml。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修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李某某处于酒后状态,仍“放任”危险发生,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李某某驾驶且同车乘坐,并造成交通事故,二人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明知驾驶人饮酒,放任其“醉驾”的,以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饮酒后,徐某某不但不劝阻李某某驾驶车辆,反而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李某某“醉驾”,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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