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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立法改革 夯实良法善治根基
以“小资金”撬动“大民生”
“巾帼之花”绽放在希望的田野上
让一件件代表建议“落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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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立法改革 夯实良法善治根基
——《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修改综述
■通讯员 杨正华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1月14日,贵阳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顺利完成《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审议工作,并全票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条例》将重新公布施行。
深化立法改革 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条例》作为贵阳市一部基础性、程序性较强的“管地方立法的法”,自2016年1月22日贵阳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正以来,对规范贵阳市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了修改,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扩容和赋权。2024年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一些新的规范。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修改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
为更好地总结吸收新时代贵阳市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率,促进贵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法治贵阳贵安建设,因此对《条例》进行修改。
明晰工作思路 确定修改原则路径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改工作,将修改《条例》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并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于当年4月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明确立法思路,把握修改原则,积极推进工作。在修改过程中,首先明确了《条例》的修改原则。
深入学习、反复提炼。贵阳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成立工作专班,对修改《条例》的有关工作目标作出了统筹安排。通过详细对比研究,采取调研论证、反复修改提炼的方法,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开门立法,广纳意见。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多方听取意见建议。通过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征求市人大各专工委、市人大代表、常委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80余条。此外,立法工作组还赴青岛、石家庄、郑州市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
逐条研究,精心打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外地学习情况,法工委组织相关单位对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修正草案进行咨询论证,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请求指导。最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修正草案。
2025年1月,在贵阳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审议,《条例》最终获得全票通过。
突出修改重点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条例》共30条,围绕上位法和工作实际,着重就立法原则、立法制度、立法程序等进行修改完善,做到既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又突出贵阳市地方立法特色。
完善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条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把握好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条例》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
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和协同立法机制。新立法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作了新的规定。因此,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条例》明确贵阳市立法权限,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制度。
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此次修改,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全面充实了《条例》内容,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强化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增加“四方”会议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紧急情形的法规审议制度,完善搁置法规案的处理规定,强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地位和作用。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增加组织人大代表研读讨论规定。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条例》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相关制度,加强立法监督,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明确备案审查标准。健全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制度。建立审查情况反馈机制。新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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