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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张顺勇代表:让乡亲们的生活像蜂蜜一样“甜”
依法履职强省会 笃行实干谱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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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任莉)于2024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可以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具体实施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加强执法公开,强化执法监督。《条例》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责任层级等基本要素,并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执法案件信息,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为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健全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执法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运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执法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此,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认为,《条例》聚焦智慧执法,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今后办案将更为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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