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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本报讯(记者 王瑶)为推动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鼓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较好地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在市(州)之间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
  该《办法》以各市(州)人民政府为实施对象,以各市(州)年度优良天数比率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核算指标,以国家下达我省当年目标值为补偿标准(阈值),按照以差补优原则,根据指标实际值与补偿标准之间的差值计算各市(州)应获得或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形成较好地区获得、较差地区缴纳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该《办法》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成本、效果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试行阶段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拟设置为3000万元,其中优良天数比率补偿资金占20%(600万元),细颗粒物补偿资金占80%(24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应用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生态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我省出台《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从行政管理角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控,此次出台的《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将从经济调节角度进一步推动各地强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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