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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群众防诈反诈能力
——安顺中院发布4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 记者 龙立琼
  编者按:2021年以来,安顺市两级法院审结一、二审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共计1052件1951人。仅今年1月至11月,共受理一、二审电诈案件432件653人,审结390件595人,其中审结诈骗罪126件180人;审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93件322人;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1件93人,依法严惩了电诈犯罪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职业犯,以及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
  近日,安顺中院从已审结的案件中,精心筛选出4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旨在提高群众防诈、反诈的能力,彰显审判机关严厉打击电诈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一
   利用“手机口”帮助实施诈骗?
  法官:勿做“电诈工具人”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刘某1使用手机、电话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伙同刘某1提供其手机,通过网上办理的电话卡拨打被害人电话,另一部手机通过登录QQ连接诈骗分子,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经查,被害人接到该诈骗电话后,被骗人民币3万余元。刘某某非法获利360元。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自首,其家属代为上缴涉案款万元、违法所得36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帮助犯罪分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赃的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款万元依法退还被害人,违法所得360元依法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诈骗分子通过各类网站平台发布大量虚假招聘广告,诱导“电诈工具人”使用境外通讯软件、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拨打转接电话等帮助实施诈骗。“手机口”即利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诈骗人员联系,另一部手机则拨打被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让诈骗人员直接与被害人通话,帮助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案例二
  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700元换来一年“牢狱灾”
  【基本案情】2023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认识一名网友,为获取高额佣金,应邀参与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在该网友的安排下,吴某某使用笔记本电脑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文件,并将涉及企业法人、政府领导、高校师生的姓名、电话号码、岗位、邮箱、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整理排版后,发送至一台操控实施“短信口”诈骗的电脑上。吴某某等人非法获取数据文档共计1000余件,涉及个人信息达14000余条,虚拟币账户中与该网友结算交易流水折合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700余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取非法利益,危害公民信息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化生活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但也容易造成信息泄露,犯罪分子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甚至被诈骗集团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帮助链条,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三
  帮助转移赃款 两男子均获刑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明知杨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资金系电信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上线的安排,协助将账户内资金转移至上线指定账户。当该银行卡账户被封控后,梁某安排被告人段某取现并将钱款转移至上线指定的账户。二人帮助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上述银行卡涉及被害人杨某某、毛某某被诈骗资金共计11000余元。被告人梁某、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审理期间,二被告人主动退缴了犯罪所得人民币14700元,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段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二被告人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从严惩治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同时,在审理期间积极引导二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实施“杀猪盘”诈骗50余人
  三人犯诈骗罪获刑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1在网上学习网络资金盘诈骗专业术语、推广方式后,邀约被告人陈某、李某2及李某(在逃)以“某某集团”名义搭建虚假投资期货网站实施诈骗。4人分工负责,李某1负责联系上线,进行诈骗培训、指导;陈某负责冒充客服,为被害人“充值”及后台操控数据;李某2负责寻找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添加微信好友引诱被害人投资及后勤保障。骗取50余名被害人的90万余元投资款后,关闭该网站。李某1、陈某、李某2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1家属代为退赃201000元,李某2家属代为退赃4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查冻涉案资金28万余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搭建虚假投资网站,发布虚假投资信息,引诱他人投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七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
  【典型意义】“杀猪盘”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交友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诱导被害人进行投资、赌博,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彻底消失的一种电信网络诈骗方式。本案多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利用被害人逐利心理,以高收益金融投资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虚假网站进行投资,待投资达到一定数额后,随即关闭网站,携款潜逃,致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力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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