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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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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记者 任莉
在不久前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作为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依据,《条例》于1992年5月通过,2007年11月重新制定,为保障贵州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突出问题,部分规定已滞后于现实需要和上位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实施好上位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修订条例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紧跟国家修法步伐,此次修订按照监督法的篇章结构和内容全面修改监督条例。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6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监督对象。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体现国家机构改革相关要求。这其中,监督对象增加“监察委员会”,增加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权、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条例(修订草案)》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一府一委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程序。
完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机制,《条例(修订草案)》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完善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地方金融工作、审计工作有关情况等工作监督分别作出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明确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专题询问内容,将原条例第七章章名修改为“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作为修订后的第五章。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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