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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他们被处刑罚
乌当公安分局高新路派出所:创新警务模式 夯实基层基础
全警动员 全警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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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他们被处刑罚
本报讯(通讯员 邬法)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经营燃气液化石油气,日前,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今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与唐某某(在逃)共同商议,三人合伙出资,从外地低价购进燃气液化石油气,运输到贵阳后加价销售。唐某某负责购气、运输,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贵阳市乌当区等地销售,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财务管理及出资购买特种运输车辆。
今年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和唐某某到他省某公司购买了一辆液化石油气罐装运输车。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和唐某某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上述运输车,分别于今年3月2日,购买液化石油气15吨;于今年3月9日,购买液化石油气22.25吨;于今年3月15日,购买液化石油气23.58吨。用运输车将液化石油气运送到龙里县后,被告人王某某和唐某某组织人员,将车内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到民用燃气钢瓶后,在贵阳地区进行销售。今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和唐某某用运输车购买液化石油气22.9吨,该车液化石油气在贵州省龙里县停放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该车液化石油气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上述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共83.73吨,金额438545元。
经审理,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经营燃气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运输车一辆及车内的液化石油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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