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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本报讯(记者 任莉)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日前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学前三年毛入学率、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等核心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于西部领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人口变化与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对学前教育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起草说明指出。
  《条例(草案)》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共34条,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对幼儿园规划与建设、学前教育实施、教职工队伍建设、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条例(草案)》强化职责,明确各级政府的学前教育工作职责,强化教育行政、卫生健康、疾病防控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对部门加强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及其信息共享作出要求;明确幼儿园的布局应与学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相匹配;明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幼儿园配建及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等方面的职责,对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作出规定。
  针对学前教育实施,《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对农村适龄儿童、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作出规定,强化入园保障;对幼儿园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障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开展户外活动等作出要求,规范保育教育活动;强调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幼儿园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报告职责等作出要求。
  对于教职工队伍建设,《条例(草案)》明确把好人员“入口关”,明确不得聘任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人员;对幼儿园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作出规定,切实维护学前儿童身心安全;对教师及工作人员的配备、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等作出规定,强化队伍建设。
  在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强调政府应当加强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落实幼儿园有关拨款标准和补助标准,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经费使用,以及落实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收费公示等制度作出规范,强化经费监管;明确要运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学前教育工作督导等形式,定期对幼儿园进行评估和督导;明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制度,强化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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