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王鹏 作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 罗沙 刘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列举了“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10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5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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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协助外地法院跨省执结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勾雪)近日,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宋某不远千里,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送来锦旗,表达其对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高效执行的认可和感谢。
此前,被执行人段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依法及时履行裁判义务,还采取隐匿、变动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执行。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联系不上段某,也无法查找其固定居所,该案被列为该院需攻坚执行的难案之一。近期,阳谷县人民法院终于发现段某在贵阳市观山湖辖区内的行踪,为防止其逃跑规避执行,阳谷县人民法院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
了解这一情况后,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迅速调度快执中心警务外勤组干警,根据阳谷县人民法院提供的线索,火速奔赴该院指定的现场,当晚就成功把段某拘传到法院。
为促进案件高效顺利执行,两地法院执行干警通力配合,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并再次向被执行人段某释明拒执的法律后果,敦促其主动履行裁判义务。
面对两地法院强大执行攻势和法律的威慑,段某当场履行了13万元的还款义务,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申请人宋某得知此事后,不远千里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全国法院是一家,执行工作一盘棋。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不断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凝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攻破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