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王鹏 作 ■ 记者 贾华
在离婚纠纷案中,除了原被告双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往往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后者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法院又该如何妥善考虑与办理这类案件呢?近日,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并就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妥善安排。
2024年5月,原告陈某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何某离婚,并就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提出具体诉求。陈某主张,婚生女何某甲应由其抚养,而何某乙则归被告何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然而,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了六个子女,其中三个孩子已成年独立生活,三个孩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尚未成年(分别为12岁、14岁、17岁),原告未对未成人何某丙的抚养提出具体诉求,但何某丙系未成年人其抚养问题也应当一并处理,故而未成年的三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庭审中,被告何某表达了明确的立场:只有在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后,他才同意离婚。法院深入调查后发现,长期以来,三名未成年子女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一直由被告何某悉心照料。此外,这三名孩子均已年满八周岁,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意识和判断能力。经法官与三名子女亲切交谈,他们一致表达了希望继续与父亲何某共同生活的强烈愿望。
面对这一复杂的家庭情况,承办法官秉持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审理。法院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以往的抚养情况,以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学习状况和内心意愿,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女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由被告何某抚养,由原告陈某从2024年6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各6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该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也应当在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衡量各种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