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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富矿精开”战略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本报讯(记者 任莉)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11月13日,《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贵州矿产资源丰富,煤、磷、铝、锰等49种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是贵州突出的比较优势。2000年颁布施行的《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我省矿产资源管理还存在矿业权设置科学性不强、开发利用水平有待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有待明确等问题,已经不适应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在服务‘富矿精开’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等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也需要及时予以总结、固化。”根据起草说明,为适应新形势下我省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构建富有贵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重点对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作了规定。
  针对矿业权,《条例(草案)》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设立,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明确以产业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细化完善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积极推进“净矿”出让;进一步强化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刚性约束,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勘查、矿山建设和开采的行为进行了规制,着力解决“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问题。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草案)》适应矿业权制度改革要求,将矿业权取得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分离;聚焦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多元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科学实施精细开矿,明确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金属非金属、能源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矿产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发上限和强度,避免“大矿小开”,实现优矿用好、呆矿用活、劣矿用足;加快推进精深用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推进煤、磷、铝、锰、氟等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全力打造矿业产业集群。
  为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保障矿区生态修复效果,《条例(草案)》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应当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石和尾矿进行了规范;并明确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要求采矿权人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
  为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条例(草案)》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规定省人民政府加强设施建设,建立灵活高效的收储、轮换、动用机制;明确定期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动态掌握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和利用情况;规定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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