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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拘役人员“回家权益”
本报讯(通讯员 李廷友 杨春)“请问检察官,罪犯家中亲人去世,可不可以请假?”日前,一名罪犯家属心情沉重、焦急万分地来到黔西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询问。
“当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请假回家一天至两天。”检察官说。
通过交流沟通,原来是因危险驾驶罪正在服刑的拘役刑罪犯杨某家中长子出车祸去世,其亲属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来咨询驻所检察官。检察官不仅为其亲属进行答疑解惑,并建议杨某本人向黔西市看守所提出请假申请。
黔西市看守所收到杨某的申请后,提请黔西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该院驻所检察室在了解相关案情以及杨某入所服刑以来的相关表现,和看守所共同研判协商,决定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建议同意杨某的请假申请。
杨某及保证人递交了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了保证书,检察干警和看守所民警共同对杨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和法律政策宣传讲解,希望其严格遵循请假期间相关纪律规定,在服刑期间好好表现,要引以为戒,回归社会后严于律己,遵纪守法等等。随后,于同日下午5点整批准杨某请假回家料理儿子后事。
笔者了解到,杨某请假两天后,再服刑一天就是刑满释放时间。之后,杨某按时返回看守所,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刑满后及时为其办理出狱手续,让杨某回家处理善后事宜。
“我自己都已经犯法了,服刑期间还能让我请假回家。”杨某出所后眼含热泪地说:“真的很感谢国家、感谢政府、感谢政策,让我能看儿子最后一眼,人生不留遗憾。”
杨某的请假成功,有效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监管秩序,对罪犯改造具有良好的教育意义。
据悉,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请假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却要结合拘役罪犯平时表现、再犯风险、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同时鉴于暂时脱离监管还存在一定风险,所以“回家权”往往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发挥积极能动作用,持续深入开展驻所检察工作,发挥好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职能,在2024年初就向黔西市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在尽可能降低拘役罪犯请假可能带来的各种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综合研判,严格审批,落实好拘役刑罪犯请假制度,让“回家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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