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 付先锐 贾华
10月2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召开服务保障民生权益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清镇市人民法院围绕服务保障民生权益主题,不遗余力提升服务效能,用心办好民生实事、用情化解家事纠纷、用力兑现胜诉权益等取得的成效,并发布了四起服务保障民生权益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今年以来,清镇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体目标,认真落实贵阳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严格公正司法”的部署要求,奋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截至9月底,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4163件(旧存3387件),同比上升16.57%,其中新收20776件,同比上升40.84%。办结18810件,同比上升20.69%,法官人均结案数达427.5件。
围绕服务保障民生权益主题,清镇市人民法院不遗余力提升服务效能,用心办好民生实事、用情化解家事纠纷、用力兑现胜诉权益。当天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是清镇市人民法院分别从民事、刑事、执行、破产四个维度,精中选精选取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彰显了清镇市人民法院聚焦民生小案,自觉将司法服务融入老百姓的生活,用心用力用情化解矛盾纠纷的真挚为民情怀,全面展示了清镇市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生权益的实践与成效。此次典型案件的发布是希望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原告廖某与被告某服务提供方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 诚实信用 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23年8月,原告廖某为其子与某服务提供方签订《托班协议》,交纳托班费14990元。2023年10月,该服务提供方告知原告因停办自次日起不再提供早教服务。原告与对方协商,确定应退费用为13114.5元。后该服务提供方一直未向原告退款,原告遂将该服务提供方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其尚未接受服务的预付款1311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廖某预付一年的费用,为其子购买托育早教服务,该服务提供方中途违约停止服务后,拒不退还原告未接受服务时段的相应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影响预付式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作为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判决某服务提供方退还款项13114.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1502元。
【法官说法】社会生活中,预付式消费是常见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有利于吸引服务对象、鼓励长期消费。但同时,亦有部分服务提供方收取预付款后,未依约提供完整服务,构成民事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仅应对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款项予以退还,还应按其违约情形及过错程度赔偿相应的损失。判决案涉服务提供方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案例二:周某某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集资诈骗非法占有数额巨大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金融管理部门审批,成立某基金委员会。周某某通过给逾期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人归还贷款并收取资金“过桥”费,借款人重新得到信贷资金后再将钱归还周某某,借款10天内,收取1%的“过桥费”,超过10天按3%的利息计算。
2013年3月,周某某开始向不特定人宣传,将钱存入其成立的基金委员会可以获得2%至3%月利息,并定期支付利息及随时可拿回本金。至该基金委员会关闭,周某某非法占有39人的资金1097万元,支付部分利息67.964万元,造成以上涉案人员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为了逃避追债,周某某于2019年更换手机号码躲避追债。公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用欺骗、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且携带资金逃匿,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达数额巨大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50万元并责令退赔损失。
【法官说法】随着人民生活日益富足,公众投资理财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不法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该案的判决,起到了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全民“识非防非”能力,守好百姓“钱袋子”,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案例三:周某等申请人申请执行案
【关键词】报告财产强制措施民生权益
【案情简介】某物业公司原为清镇市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因经营不善,在未结清员工工资情形下退场。2024年1月起,清镇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该公司原职工周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涉及金额1000元至8000元不等,总申请执行标的额9万余元。
执行中,经多次查控,该公司账户中仅有少部分款项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多次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但该公司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5月20日,法院依法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次日,杨某家属将剩余款项4万余元全部一次性支付到位,19案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024年2月,贵州高院在《关于推动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开展“贵在执行”之“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通过对该批案件的执行,对有能力履行却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灵活运用查控、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惩戒力度,督促其履行义务,依法保障民生权益,以实际行动捍卫法律权威。
案例四 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 府院联动共益债
【案情简介】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清镇某工程建设项目,2018年11月开始建设,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加上房地产市场下行,资产被查封,2023年8月底停工烂尾。为了盘活项目,实现“保交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的,在属地党委领导下,法院按照做实做细做好保交房“六个一”工作机制要求,强化“府院联动”,积极支持通过重整盘活项目。
2024年5月9日,属地工作机制作出决定,启动预重整融资投入支持复工。5月10日,法院立案并于同日指定临时管理人。预重整启动后,向某银行申请共益债借款,专款用于项目建设。2024年6月5日,临时管理人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按“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全过程监管,后进先出”模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分批拨付。2024年7月19日,法院依法裁定案件进入正式重整程序。案涉项目全面复工后,至8月底282套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至2024年10月已交付97套。
【法官说法】本案通过预重整、重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力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府院协调联动,强化指导与监督。在属地工作机制统筹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手续办理、工程建设、款项拨付等问题;预重整先行,提高重整效率。指导、监督临时管理人先行开展工作,再启动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引入共益债借款,充实续建资金池。支持临时管理人代表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引入专项借款作为共益债资金,保护融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助力项目复工复建,实现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