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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遵义市红花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
  红消催字〔2024〕第0012号
  当事人:遵义香榭大道酒店红花岗店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红花岗川剧团1楼
  负责人:李紫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46183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10月24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4月5日作出的给予遵义香榭大道酒店红花岗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及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8号)。
  履行方式: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8号)到工商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红花岗区丁字口)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遵义市红花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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