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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军讲人大之四十八:全国人大通过什么形式维护宪法权威?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党和国家推进宪法宣传教育机制化常态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014年在首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16年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其设立的重大意义,要求他们为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作出贡献。2018年12月4日既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新的宪法修正案颁布施行后第一个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3次重要指示,体现了党中央维护宪法尊严、推动宪法实施,提升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水平的坚定决心。
  在讨论设立宪法日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国家宪法日的日期规定为9月20日,即1954年宪法通过的日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它的制定和施行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考虑到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宣传、贯彻、实施好现行宪法,将现行宪法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更具有现实意义。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每年12月4日全国各地都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活动,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已经成为惯例。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自设立国家宪法日以来,每年12月4日前后,各地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社会组织,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2018年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前夕,全国第一个“宪法宣传周”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式开启。当天全国各地400多个城市组织开展律师集体宣誓活动,近10万名律师进行集体宣誓,这在新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现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新任命人员都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当宣誓人手按宪法,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在这个肃穆而庄严的政治仪式上,国家工作人员面向宪法作出郑重承诺,深化了对人民赋予权力、对宪法法律的敬畏之心,增强了履职尽责的使命感责任感,强化了践行宪法、践行誓言的行动自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6月作出《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2月对这一决定作了修改完善,誓词由原来的70字增加到现在的75字,并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
  宪法宣誓制度施行以来,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大多制定了具体组织办法,宣誓活动在全国上下广泛推行。2018年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并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国徽高悬,熠熠生辉,宪法至上,深入人心。
  公开进行的宪法宣誓仪式,犹如一个大讲堂、一场宪法公开课,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教育和引导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2018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增加其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为了加强工作力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宪法室。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性制度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这一职责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人大层面上的备案审查制度日臻完善、走深走实。
  2017年7月,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成为“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的典型案例。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将上述禁止活动缩减到“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严重放松了监管责任,放任了违法行为,导致祁连山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这一“立法放水”行为被勒令纠正。
  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当位阶低的法规、规章与位阶高的法律相抵触时,法院应当适用位阶高的法律。但是,各级法院无权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进而作出法律、法规、规章无效的裁决。同时,各级法院也不能将宪法作为案件的直接裁判依据。在我国,各级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限,不能在法律、法规、规章因位阶关系造成冲突时进行“有效无效”式的裁决。
  对于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我国主要采用“事先审查”模式。这个长期坚持的传统,就是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同步”进行合宪性审查,将法律同宪法相抵触问题解决在源头,确保法律的合宪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通过前的“合宪性审查”是一个必经阶段,可以有效保证所制定的法律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因此,监督宪法实施的重点,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部门规章等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全国人大采取多种方式,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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