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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客户370万余元 一银行员工被判11年
  本报讯(通讯员 赛珊)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某银行原职工犯诈骗罪案件,并邀请本地各银行员工代表100余人到场旁听。
  经查明,被告人蒙某某在某银行工作期间,因帮助客户“过桥”将多人资金存放于私人账户,后私自将客户“过桥”的资金用于赌博、购买彩票、KTV和其他生活娱乐,因无法归还客户资金,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遂以帮助客户“过桥”、银行内部员工优惠、归还银行贷款、帮助完成银行工作业绩、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向被害人骗取借款,将所得借款一部分仍用于个人挥霍,一部分用于归还之前所欠欠款,拆东墙补西墙,形成恶性循环,在没有人愿意借钱给其后,未能按时偿还多数人借款,致使42人损失三百七十万余元,其中诈骗老年人1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三百七十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蒙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表现,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蒙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法官及公诉人就该起案件向各银行员工重点讲解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罪及量刑标准,希望旁听人员引以为戒,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绝不触碰法律“高压线”,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各银行旁听人员纷纷表示,现场庭审带来的震撼感很强,他们切身感受到法律并不遥远,而是与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要从真实案件中汲取教训,增强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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