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发布日期:
贵阳观山湖法院审理一起“帮信罪”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勾雪)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向他人提供其名下银行卡账户及绑定该银行账户的电话卡和手机用于帮助支付结算。作案期间上述银行账户转入涉案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期间,赵某某采取秘密手段使用绑定其上述银行卡账户的微信从上述银行卡账户内提现1600元充值到自己的微信里进行使用。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赵某某表示其认罪悔罪,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是犯罪行为,会告诫身边人不要贪图小利,不要随意出借银行卡。
  法官提醒:小小一张银行卡,合法使用能极大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但如若租借,不受户主控制的银行卡则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工具,严重影响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最终只能得到“卡外借,人领刑”的后果。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