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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法院顺利调解一起婚姻纠纷案
  本报讯(通讯员 林丽)8月8日,石阡县人民法院花桥人民法庭顺利调解一起婚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兑现,使这起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甘某(男)与被告雷某于2000年在广东打工认识,次年双方一起同居生活,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3年双方共同修建价值80万元的房屋,因修建该房欠债,双方长期外出打工偿还建房债务,两个小孩由雷某父母照看,双方每月将务工工资全部以转款的形式打给雷某父母用于小孩生活,同时支付雷某父母的生活费用。至今为止,双方修建房屋债务已还清,共同存款约20万元存于雷某父母处。因双方长年在外各自务工,6年未实际共同生活,期间雷某未尽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双方婚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甘某起诉至石阡法院花桥人民法庭,要求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价值80万元的房屋归被告雷某所有,被告雷某补偿原告甘某40万元,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共同生育男孩甘某抚养,由雷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与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该案较为特殊,涉案双方对婚姻感情问题无争议,但涉案财产较为复杂,且金额较大。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本着婚姻家庭案件应力促化解矛盾纠纷的观点,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从情、理、法角度入手,耐心劝说双方以和为贵、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及抚养权进行明确,雷某当庭支付给甘某补偿款8万元。
  婚姻家庭矛盾往往是由多种因素累积而成。石阡法院花桥人民法庭在调解此类家事纠纷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纵深推进诉源治理的关键举措,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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