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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军讲人大之二十九
为什么说1986年至1988年是民主选举的一次成功实践?
  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按照新宪法规定,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一些相应和必要的修改。主要有:其一,缩小农村与城镇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1979年选举法关于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有一条分配原则是: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1982年修改为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其二,将原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等等。
  地方组织法也对有关选举问题进行了相应修改。在地方组织法中对有关选举问题的修改是: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原规定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若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改为“选举可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此外,“两法”还改变了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提高了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在当地人大中的代表数,对人大代表任期内调离、迁出的代表资格终止问题作了新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次修改“两法”,最重要的是: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改为可差额选举,也可通过预选实行等额选举。由于实践的发展,此处修改,被1986年再次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所修正。1986年地方组织法再次明确规定了一律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也强调,不允许通过预选搞等额选举。
  建国初,我国人代会向苏联学习,实行的是等额选举。等额选举适应建国初的发展情况。然而,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改革传统选举制的呼声越来越高。1957年的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就实行差额选举问题取得共识,只等出台具体的法律规定。然而,实行差额选举的意见由于各方面原因被搁置到1979年。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把差额选举推广到选举地方政府领导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上来。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其一,加强了县乡选举工作领导,将县乡一级的选举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改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并补充规定,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指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其二减少了代表名额。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原来3500名以下,降至3000名以下。另外,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全国人大党组《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问题的请示》。按此方案产生新的一届人大代表数额与上届相比,省级减少17%至48%;设区的市级最多减少了56%,少数地方略有增加;县级减少7%至53%,乡镇级最多减少了63%,少数地方略有增加。这样,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比1980年第一次县乡直接选举开始膨胀起来的代表名额数,有大幅度减少。这个调整方案,使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数额趋于合理,代表名额确定的方式更为科学。
  同时对选民登记、代表联合提名人数、降低当选得票数等进行修改。此外,还对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地方组织法对选举问题的修改主要有一条:把原来政府正副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选举,由过去采取差额选举,也可经过预选再等额选举的规定,改为上述各机关正职选举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若所提候选人只有一名时,才可等额选举。上述机关副职必须按1-3人的差额数进行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按1/10至1/5的差额比例进行选举;取消预选办法,正式候选人应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另外,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补选、罢免和辞职也作了规定。
  为切实保障选举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要把这次选举提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来认识。为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86年先后发了三个文件,解决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申了“两法”的一些重要规定和基本原则,及时解决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保证了“两法”较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使四级选举顺利进行。
  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至1988年6月,全国除西藏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四级人代会的换届选举。这次选举比较认真地执行了新修改的“两法”,注意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一次民主选举的成功实践。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于1986年下半年开始,到1987年底结束,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584,361名,乡级人大代表3,097,466名(缺西藏),县级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14,335名,县政府正副领导人14,221名。新产生的人大代表同上届比,名额普遍减少,文化程度有所提高,年龄有所下降,参政议政能力有所增强。通过这次选举,地方国家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得到提高,领导班子建设得到加强。
  在地方,换届选举兴起“差额冲击波”。1986年下半年开始的换届选举中,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长实行了差额选举。在贵州省,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专门选举机构在选举中,代表联名提名当选的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6人、副主任13人,县长7人、副县长34人,正副乡长829人。在省级人大选举中,像如此广泛地进行差额选举,并且有代表提名候选人列入正式候选人,有的还当选的情况,在建国以来选举史上是少见的。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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