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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保护意识 谨防新型诈骗
  ■ 记者 张帆 整理
  在网络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衍生升级。其隐蔽性强、花样百出的诈骗方式令人防不胜防。
  本期邀您一起通过案例学习防骗知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1  “炒股授课”实为诈骗陷阱
  【案情回顾】2019年至2020年间,以赵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在国内招募400余人赴柬埔寨实施诈骗。葛某作为犯罪集团的“团队老板”(属犯罪集团中第二层级),出资并招募大量人员组成业务团队,刘某、李某等人担任“团队长”等职务,组织、指挥业务员实施诈骗。
  该诈骗集团以小组为单位,在小组微信群内实施“多对一”精准诈骗。业务员使用该集团统一发放的手机和微信号组建微信群,再由引流团队以免费授课、推荐股票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入群,继而由业务团队通过控制的多个微信号在微信群分别扮演“讲师”“群内助理”“普通股民”等角色,由“讲师”进行“炒股授课”。
  由“普通股民”按照话术发言、发截图,鼓吹“讲师”炒股水平,诱导被害人到该集团控制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投资炒股。被害人投入钱款后,该集团通过后台控制涨跌,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升值并可随时提现,进而加大投入,后该集团通过限制提现、关闭平台等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经查,犯罪集团骗取5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金华市两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团队老板葛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团队长刘某、李某等10人十四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团队总监、团队经理、组长、业务员37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根据《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该《意见》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以案说法】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等新特点,部分犯罪分子受到境外犯罪集团招募,出境赴电诈窝点,在犯罪集团管理和庇护下,组建电诈集团,大肆实施诈骗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对集团犯罪起关键作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其他主犯、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 出租银行卡或构成帮信罪
  【案情回顾】2021年4月,被告人隆某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明知对方系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商定以每张每月1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之后,隆某将其办理的9张银行卡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其中6张银行卡被对方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隆某获利共计5000余元。
  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隆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必须依法严打。该案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案例3 莫贪小利,当心个人信息被“偷走”
  【案情回顾】2020年10月,鲍某成立A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孔某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通过网络接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鲍某组织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以获取对方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
  至2021年8月2日案发,鲍某接受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约72万条,先后提供微信号等信息约13800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龚某某、孔某某等人按照工资底薪、提成等非法获利3万至9千余元不等。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孔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以案说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不要轻易将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防止被不法人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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