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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军讲人大之二十三:为什么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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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军讲人大之二十三:为什么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大会通过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委员有103人。9月17日,宪法委员会秘书处召开会议,宣布秘书处正式成立,并决定即日起开展工作。会议商定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的各项日常工作由办公厅有关部门分别兼办。
党中央对这次宪法修改工作十分重视。向这次大会提出对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的,是党中央。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全体成员都参加了宪法修改委员会。
这次修改宪法的工作是从调查研究着手的。宪法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解决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错综复杂的关系和矛盾。这些问题,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有可能正确解决。当时,各方面、各部门、各地方普遍关心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通过修改宪法,进一步健全国家制度。在调研的过程中,一些问题提了出来:要不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在民族问题上,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是搞加盟共和国或者变相的加盟共和国的制度,还是搞联邦制甚至邦联制?等等。1981年,中央决定由彭真直接领导宪法修改工作。为了解决问题,他首先花了3个月时间进行调查研究,然后在1981年10月3日秘书处会议上就如何修改宪法提出了几点意见: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修改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就盖房子的四根柱子,没有柱子,房子就盖不起来;其二,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际是修改宪法的根据,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实际,二是历史的实际。现实的实际是根本的,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其三,只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尽可能地把全国各方面的意见集中起来,使新宪法能够起到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健康、顺利进行的作用;其四,以“五四”宪法为基础。
1982年2月2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交付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审议的原则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方针是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标准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方法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众思广众益。这次会议开了9天,在逐章逐条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讨论稿序言共11段,修改了10段,增写了1段;总共140条,有83条作了修改。过了1个多月,4月12日至2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了第三次会议,又经过9天的审议修改,最后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
1982年4月2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彭真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经过几天分组讨论,在26日通过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从1982年5月到9月,全民讨论的阶段共4个月,提出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过“八二宪法”修订的已故法学家许崇德曾回忆:“我记得,江西省原省委书记杨尚奎提的意见,是亲自用毛笔写的,字体工工整整,而且篇幅很长。”“还有一名东北的工人王银祥,提了四条意见,怕时间赶不上,就花了1/4的月工资,往宪法修改委员会打了一份近二百字的电报阐述自己的建议。”全民讨论后,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把各方修改意见编成《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意见汇集》,一共五集,分送宪法修改委员会各位委员。
这次全民讨论成为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范例。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智慧。1982年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代表3040名,赞成票3037票,弃权票3票,高票通过了新宪法。大会执行主席习仲勋向全体代表高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由本次会议通过!”
全国各族人民普遍认为这是一部好宪法,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国情,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可以长期稳定的宪法。
进入新时期,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并实施。
宪法日的确定是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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