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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从政治上看 精于从法治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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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从政治上看 精于从法治上办
——全省法院“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典型案(事)例展播
■记者 龙立琼
编者按:为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政治和业务深度融合,省法院建立了“讲政治强业务铸忠诚”典型案(事)例剖析讲评机制,组织全省法院积极开展“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典型案(事)例评选活动,共评选出20个典型案例和10个典型事例。这些典型案(事)例紧扣“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主题,最大限度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报从这些典型案(事)例中选取9件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展示,带大家全面、细致、深入了解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以及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将“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方某、喻某故意伤害案——
既罚当其罪又化解矛盾 交出刑事审判“最优解”
【案情简介】为逃避200元停车费造成保安受伤死亡
2022年8月7日晚,被告人方某、喻某驾驶轿车在贵阳市南明区某停车场逃缴停车费时,停车场保安韩某发现后追出制止,并拉住车辆副驾驶一侧的B柱。方、喻二人发现后未停车,乘坐副驾驶位的喻某告知驾驶员方某“不用管,赶快开走”,方某遂加速驶离,致使韩某脱手倒地摔伤。方、喻二人发现被害人韩某摔倒后,驾车逃离现场。次日,方、喻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韩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四天后死亡。方、喻二人为逃避缴纳200元的停车费,造成被害人受伤后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念之差将民事关系演变为刑事犯罪,导致了矛盾纠纷升级。
一审法院认定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喻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喻某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方某服判,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依法移送至贵州高院二审审理。
【从政治上看】罪责刑相适应
贵州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法官对在案证据做了细致审查,并反复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对停车场运营资质、现场限速设定、二被告人投案情况展开调查。关于案件定性问题,合议庭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二人的行为有别于直接持凶器或利用暴力直接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犯罪行为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也不同。
合议庭审查本案时注意到,2013年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商业区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本案案情与该案高度相似,更应注重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同时也要积极稳妥做好矛盾化解,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待,严防出现“类案不同判”“重罪轻判”“花钱买刑”等误读。
【从法治上办】庭审实质化
审理时,二审合议庭为二名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积极回应辩护律师开庭申请,决定二审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中落实庭审实质化,当庭播放案发时段监控视频,有序组织发问、讯问、控辩双方当庭对质等法庭调查环节,充分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及其辩护人辩护等辩护权、最后陈述权。
仔细研判后,合议庭法官从喻某认罪认罚以及争取被害人亲属对喻某的谅解两个方向同时推进矛盾化解工作,积极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法官多次与喻某亲属、辩护律师面谈,从对被害人亲属赔偿、赔礼道歉等方面作为切入口,耐心释法析理。同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沟通,释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讲清本案区别于一般故意伤害犯罪的理由,介绍了两名被告人的家庭情况。
经多次沟通,被害人亲属表示愿意接受喻某亲属代为赔偿,并对喻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方某认罪态度表示认可,考虑方某尚有幼女需抚养、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后,再次出具对方某的书面谅解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为保障喻某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法官通过庭前讯问、开庭审理、庭后再次讯问,三次向喻某耐心细致讲解“上诉不加刑”等原则。二审开庭审理后,喻某认识到所犯错误,对被害人亲属表达了真诚的歉意,认罪悔罪。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方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喻某有期徒刑四年。
【办案法官说】找准突破口,化解涉案矛盾
在审查本案期间,合议庭秉持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工作态度,面对因命案引发的对立关系,不管困难再多、难度再大都尽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通过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找准突破口,反反复复、耐心细致讲解法律、政策和相关案例,着力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化解涉案矛盾,积极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审判程序关、裁判文书关,确保案件审理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二、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用心办“小案”护航大民生
【案情简介】执行异议请求被驳回
2012年10月19日,基于某房开公司对凌某、某建筑公司负有债务的事实,王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与凌某、某房开公司达成合意,由王某向凌某交付购房款,抵消某房开公司对凌某、某建筑公司的债务,某房开公司认可案涉房屋销售给王某,并安排工作人员为王某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王某以向凌某履行的方式完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购房款,以消除某房开公司与凌某之间的债务关系。2013年3月19日,房屋正式交付王某使用。
某房开公司对阳某、杨某负有巨额债务,一审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对阳某、杨某申请执行某房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某房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阳某、杨某927.85万元及违约金120万元。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某房开公司名下的某小区包括本案诉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后王某作为案外人提出“停止对其在某地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的执行异议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王某不服,遂上诉至贵州高院。
【从政治上看】小案不小办
王某的诉请常见于与建设工程相关联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住房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执行标的与案件当事人的居住权益和生活保障紧密相关,故此类纠纷的个案裁判结果对民生的影响、对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的影响较为突出。贵州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合议庭秉持“如我在诉”为民情怀和司法担当,细察案件微末细节,通过全面充分的庭前准备和深入细致的庭审调查,努力让法律事实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在“小案”上下足庭审实质化“大功夫”,坚持将为人民司法落实到具体个案,以实际行动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从法治上办】以一案锚定一规则
王某申请排除强制执行,历经执行程序、诉讼程序,其矛盾源于多次交易安排、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衍生于此的执行异议之诉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在法律适用上都存在一定障碍。
二审法院合议庭在办理过程中,贯彻了以点带面思路,力图通过一案的办理,深化对于此类交易模式相关裁判规则的梳理和研究,以此进一步强化对业务条线的指导。本案交易模式可归纳为“开发商(被执行人)欠付工程款——以房屋作价抵债——工程款债权人找到房屋受让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申请人)——房屋受让人将购房款支付至工程款债权人——开发商与房屋受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收据”,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以房抵债后转卖”。基于此,二审法院合议庭参考类案,梳理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抵债”相关交易安排的四种裁判思路。
二审法院合议庭认定本案中王某具备商品房消费者身份,在其与开发商之间达成商品房买卖合意且已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不因有其他关联方介入而否定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交易安排、打破已然稳定的交易格局,王某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改判支持王某诉请,停止对其住房的强制执行。
这一裁判思路被融入到业务条线对下指导中,廓清了此类纠纷的处理路径。
【办案法官说】多想一层、多做一些
本案虽是业务条线的常见案由,但二审法院合议庭深植“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案例意识,坚持将培育精品案例融入办案日常,是业务条线能动履职的典型案例。本案二审法院合议庭未局限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刻板理解,努力做到“多想一层、多做一些”,下大力气研究裁判规则统一问题,既在诉讼内案件纠纷的解决上实现裁判效果最优,又能够产生“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放大效应,不仅是为严格公正司法、尽快提升业务条线审判质效,更是为把是与非、对与错的价值判断传导至社会,引领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
三、罗某与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现场勘验查案情 办案普法两不误
【案情简介】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提起诉讼
罗某与余某就某商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罗某将商铺出租给余某经营使用。疫情期间双方一直友好协商,还达成减租合意,表示同舟共济渡过难关。
2023年1月,商铺经营本应进入正常运营轨道,但因商铺下水管道中有一木方堵塞了下水管道流通,导致下水道的污水反流进商铺,淹没、淹毁了承租人的设施设备,导致巨大经济损失。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言语过激,加之房开公司和物业公司均推诿解决经济损失,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经济损失赔偿和租金给付产生巨大矛盾。
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后,出租人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承租人追索商铺租金数万余元,承租人抗辩房屋未得到使用,不应该交纳租金。承租人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出租人索要经济赔偿数万余元,出租人辩称承租人已经从房开公司和物业公司处拿到6000元赔偿。
【从政治上看】现场勘验情况
两案经开庭和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合意后,考虑到商铺无法进行经营,双方损失还在持续扩大,承办人决定到案涉商铺实地勘验商铺现状和损失情况。
“坐在办公室碰到的都是问题,深入基层看到的全是办法。”案件在法庭上,双方都是竭尽全力证明、说清事实和法理,毫不相让。可走到现场、走近群众,还有情理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依靠法律适用、司法举措,还要注重疏导化解、给予司法温度等方式,注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切实把矛盾纠纷化小、化无,减少衍生案件,推动诉源治理走深走实。
【从法治上办】勘验现场也是普法现场
在勘验现场,双方情绪激动,引起周围商铺群众围观,承办人当场释法说理,并以民法典为基础,帮助双方分条线理清租金和赔偿的关联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左邻右舍的群众听后均表示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纷纷劝说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鉴于此,出租人表示可以不要租金,但是承租人需要尽快还房;承租人表示可以不要赔偿,但是房屋里面的设施自己需要搬走。承办人当场作出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撤回各自的起诉,由承租人在不破坏房屋整体结构的情况下一周之内搬离、还房。在左邻右舍的见证下,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至此,双方矛盾纠纷化解。
【办案法官说】以“如我在诉”的视角解纷
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意外情况,令合同双方积怨加深、矛盾加大。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要找准双方的矛盾聚集点,从诉源治理、化解纠纷、促进交易、减轻损失等角度,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走近当事人,走进现场,发动和依靠群众,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贵州某煤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一案——
府院联动解危机 企业发展获新机
【案情简介】将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
贵州某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和洗选等。因管理经营不善,企业处于长期停产、资金链断裂状态,经营面临崩溃。
2021年8月31日,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其债权未获清偿,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煤业公司破产清算。毕节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本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贵州省有关政策要求,停产煤矿必须在2022年4月30日前制定复产复建方案并报市级政府评审,2022年6月30日前仍未能按规定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强制断电、封闭井口、关闭煤矿。某煤业公司的矿井如被关停,则将造成其资产价值严重贬损和债权人利益的重大损失。
毕节中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优势,多次组织能源、安全、电力等部门及债权人代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等核心问题进行会商研判。指导管理人设置煤矿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复产复建方案,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保障煤矿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要求。
2022年12月13日,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意向协议》,2023年1月6日签订《重整投资协议》,2023年6月1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从政治上看】助力煤矿企业复工复产
资源是毕节的“三大优势”之一,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总量325.53亿吨,占全省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的40.69%,是贵州省主要优质无烟煤产地。2023年,毕节煤炭产量完成6470万吨,首次跃居全省各产煤市州首位,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本地区生产总值保持在全省前三的重要产业支撑。
毕节中院紧紧围绕毕节“市场换产业、资源换投资”战略行动,切实推进破产审判改革,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有前景、可挽救的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释放产能。
本案中,根据破产企业的申请,在充分论证重整可行性的基础上,毕节中院依法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破产企业得以脱困重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讲政治、顾大局的第一属性。
【从法治上办】企业重生“一破多赢”
毕节中院在办案中发现,这家煤矿企业负债严重,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为168笔,债权总额超7.1亿元。本案办理之初,最大债权人反对重整,清算转重整阻力巨大。
面对困难和挑战,毕节中院认真研究煤矿企业状况,发现其获准开采的煤炭储量丰富、品质优异、赋存条件较好,具有挽救的可能性。分析认为,如果简单进行清算,企业资产必将贬损,地灾债权、职工债权及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经反复论证研判,毕节中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重整。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偿债方案,税款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等满足清偿条件的,均以货币方式全额清偿。同时,指导管理人优先开展地灾债权申报和确认工作,将经审查确认后的赔偿款纳入共益债务核算,按照优先分配级别对因地质灾害财产受损的村民进行赔偿,切实化解矿群纠纷,维护群众权益。
毕节中院根据企业特点,判断破产重整的可行性,适时引导、转化程序,帮助煤矿公司摆脱经营困境,企业成功再生,取得“一破了之”到“一破多赢”的良好效果。
【办案法官说】利用重整救治企业
本案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真正以司法护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生动实践。法院在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的同时,督促引导破产管理人提高政治站位,将依法、细致、严谨、高效履职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实现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多方利益共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献力。
同时,毕节中院用足用好府院联动机制,充分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多措并举,推动破产企业绝地重生,债权清偿平衡了大中小债权人的利益,化解了矛盾纠纷,释放了煤矿产能,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五、某企业与赵某等40多名劳动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系列案件——
一案结 百案消
【案情简介】被裁员工涌入法院要说法
2023年12月的一天,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数十人一下涌了进来。原来,黔南州某公司由于业务收缩,开除了40多名员工,但一直在回避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员工先是与公司协商,无果。之后他们选择仲裁,仲裁结果是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这些纠纷中,有的被裁员工已起诉至都匀市人民法院沙包堡人民法庭,有的已上诉至黔南中院。除此之外,还有上百名在岗员工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如果这40多名员工的事情处理不当,剩下的上百名员工也将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最后陆续进入法律程序。
系列矛盾纠纷处于不同阶段,涉及人数多,情况复杂,处理不当,极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劳动者失业、引发群体信访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从政治上看】坚持系统思维
黔南中院始终坚持系统思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分析研判案件风险。从表面上看,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仅涉及40多名劳动者,金额最多的2万多元,最少的2千多元,但企业有200余名劳动者都面临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如果案件机械的一判了之,企业有破产风险,劳动者有群体信访风险。为此,黔南中院及黔南州、都匀市人社局等部门共同组建了全部由党员组成的工作专班,主动向当事人亮明党员身份,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第一时间到场接访,第一时间耐心听取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制定调解方案,坚持党旗插在哪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展现到哪里。
【从法治上办】示范调解带动一片
由于涉及人数众多,黔南中院先行选取部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原企业的团队负责人和骨干成员进行调解,意在“以点带面”推动矛盾纠纷整体化解。
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和金额等焦点问题,在经过两次多部门联合协调,案件专班党员干警多次耐心的释法明理、答疑解惑后,终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按比例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快速出具诉前调解文书,督促企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并将调解书内容及企业的自动履行情况,告知正处于其他不同法律程序的当事人。
余下正在犹豫中的当事人看到已经调解成功的人员及时领到了相关款项后,纷纷主动要求黔南中院及都匀市法院调解解决。针对部分当事人在外地不能到场进行调解的情况,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的方式主动履职进行调解,最终所有纠纷全部调解成功。
秉持“全过程治理”思维和“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对于已经调解结案的案件,黔南中院及时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在送达调解文书时,一并向企业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调解文书的风险后果,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积极主动提醒督促企业自动履行,为劳动者胜诉权益兑现“提速”。
经过回访,余下200多名劳动者的矛盾纠纷止于未诉,案件得以化解,涉及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案件也全部一揽子实质解决,涉及资金40多万元,在帮助企业降本纾困、“瘦身减负”转入良性发展的同时,最大程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办案法官说】帮助企业治标又治本
涉众型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为标尺,将未诉的纠纷止于仲裁,将起诉的纠纷止于一审,将上诉的纠纷止于判前,将200多个潜在的矛盾止于未诉,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此外,为切实加强前端治理,根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在用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法院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企业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强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既治标,又治本。
六、86户村民诉某地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
守护村民的安居梦
【案情简介】拆除危房被村民诉至法院
2020年9月18日,受持续降雨影响,黔西南州某县某镇某村一、二村民组发生土地滑坡塌陷、房屋倒塌破裂等地质灾害险情,致使135户606人受困,167栋房屋受损。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及时组织镇政府和相关力量对受灾群众进行应急避险处置。
2022年3月17日、11月3日至13日,某县政府、某镇政府组织力量对167栋受灾危房和临时搭建的107个棚子进行风险排除,并完成了167栋危房的拆除和复垦工作。同年7月14日,原告罗某辉等86户村民因不服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2022年3月17日将原告处于地质灾害区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从政治上看】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是人民群众的根本诉求,也是司法审判的目标和导向,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黔西南中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抽派骨干力量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协商工作,持续加强本案协调指导,深化行政案件诉源治理,有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案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矛盾纠纷,不能简单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本案处理过程中,黔西南州中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责任意识,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当面释法说理引导群众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涉诉群众搭建帐篷、搬迁避险等客观情况,帮助协调在就近安全区域选址建房,提供必要帮助,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从法治上办】加强诉前调解指导力度
黔西南中院收到原告罗某辉等86户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就案件背景、当事人诉求等进行深入研判。
秉持依法办案的理念,该院认真审查原告递交的起诉材料,全面了解当事人诉求,为纠纷化解奠定坚实基础。深入村组调查摸底,经认真研究分析,决定对涉诉村民的旧房情况进行差异化定策,坚持分类实施、分布实施,切实让搬迁群众吃上“定心丸”。
针对部分涉诉村民风险意识差、对于地质灾害危害性认识不足的实际情况,黔西南中院立案庭主动前往当事人家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与涉诉村民代表会谈,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打消部分灾区群众宁愿在家固守也不愿外迁以改变现状的思想顾虑,促使当事人态度发生转变,推动行政争议顺利化解。
黔西南中院持续加强对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案进行化解的协调指导,同时主动与州依法治州办、某县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紧抓诉前调解时间节点,共同研究具体方案,就涉诉村民心理安抚、集中安置意愿等方面达成共识。在各方合力推动下,这一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办案法官说】依法保障涉诉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争议矛盾纠纷成因复杂、影响广泛,诉前协商调解绝不是法院一家之事,纠纷化解工作离不开党委领导,离不开各方面支持。本案处理过程中,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共同联合州司法局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稳妥推进矛盾化解工作,圆满化解了这起因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了涉诉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了社会秩序。
七、孔某红、孔某元邻里纠纷调解案——
找准“症结”解“心结”
【案情简介】同姓亲戚纠纷剪不断
孔某红、孔某元为同姓家族亲戚关系,且两户为邻里。长期以来,两户多次因为日常生活发生邻里矛盾。2022年春夏,因季节性降雨较多,导致孔某红户屋后堡坎垮塌,该户遂组织工人施工维修。因孔某元户多次阻扰,导致施工无法继续。经镇、村两级多次调解,两户仍互不相让,难以调和,孔某红户遂诉至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羊昌人民法庭。
2022年9月,羊昌法庭于立案前组织双方到争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通过现场拉皮尺测量、划清土地与通行道边界的方式,确定受损土地范围,并根据实勘情况多次现场或电话对双方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制作调解文书予以确认,迅速化解了该次纠纷。
2023年3月,孔某红户因加固屋后堡坎,孔某元户又以施工损坏自家土地边角为由进行阻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从政治上看】让群众从矛盾纠纷中“松绑”
羊昌法庭深刻领会“全面服务乡村振兴是当前人民法庭的重要使命和工作主题”的现实意义,努力让基层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使群众尽可能从矛盾纠纷中“松绑”和减负,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自身的发展上来,真正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羊昌法庭了解两户再起争执的情况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镇、村干部及片区联户长取得联系,了解到该两户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原来孔某元户承包地毗邻孔某红户房屋,孔某红户有一块承包地在孔某元户房屋基角下方,孔某元户为耕作方便,曾向孔某红户提出调换承包地进行耕种的意见,但孔某红户认为对方承包地地块不如自家的土地,予以拒绝。两户纠纷隐患因此埋下。
【从法治上办】回访谈心促成案结事了
掌握真正的“症结”后,承办法官分别到两户家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但未直接调处成功。开庭时,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特殊情况,将法庭搬至争议现场,承办法官先是从两户为同姓亲戚的基本事实出发,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再适时结合土地法规、邻里关系处理等方面对双方开展教育、引导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努力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纠纷顺利化解。
为真正促成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将巡回庭审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转化为实际行动,羊昌法庭承办法官再次上门巡回服务,并联系当地村委会,获得村委会的支持和配合。此后,为防止纠纷再度反复,羊昌法庭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到当事人家中回访谈心。截至目前,双方未再因相邻生活发生纠纷。
【办案法官说】防范“民转刑”风险
此类案件多发于农村,且往往由于矛盾积压时间较长、邻里生活中纠葛较多等原因,导致纠纷呈现出极易反复的特点,如处理不当,激化矛盾,则会加剧“民转刑”的现实风险。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要求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人民意识、服务意识,对相邻纠纷、邻里矛盾的化解始终保持“走不累”“烦不倒”的责任感,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以心换心”的诚挚服务促成纠纷的实质化解。法官应自觉优化自身服务质量,将“为人民服务”贯穿到农村工作始终,切实为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践行为“三农”发展、乡村振兴保驾护航的司法承诺。
八、21家企业与贵州某氧化铝公司系列纠纷司法确认案——
从财产保全到纠纷化解仅用11天
【案情简介】21家企业同时告1家企业
2023年2月底,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同时收到21家外地企业要求对平坝区某氧化铝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涉案金额3200余万元,案件类型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法院依法对该企业银行账户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
经向21家企业了解,他们都是贵州某氧化铝企业的合作商。2021年,该企业有停工拖欠工程款项等迹象,又听说该企业欠多家企业的钱,所以商量一起来法院处理,准备先保全财产再提起诉讼。若立案庭按程序诉前保全后转诉讼立案,从保全到执行,一审至少要产生63个案件,纠纷裁判落地生效的时间也将延长至数月之后。这期间,涉案企业可能因为资金回转时间问题、工程进度问题造成更多的损失,甚至有些企业因为时间问题而被拖垮。
【从政治上看】树立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
平坝区人民法院始终旗帜鲜明讲政治,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针对系列涉营商环境纠纷,该院从讲政治的角度思考纠纷实质化解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效果,以法律规范为指引,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该院及时成立21案诉前化解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考虑到系列案件虽然是不同法律关系,但被告是同一个,法院反复思考案件有没有可能通过诉前调解,一次性解决一揽子纠纷?带着这些问题,法院开始了一系列的诉前化解准备工作。
【从法治上办】“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高效解纷
平坝法院诉前化解工作小组对21案逐案分析,并针对每个案件法律关系、裁判效果、诉前化解效果等情况与21案的当事人进行数次沟通,又向被诉企业耐心分析诉讼的风险。经过7天的努力,各方当事人终于愿意尝试诉前调解。为争取更早时间化解纠纷,工作小组周末加班讨论调解的方式,并提前准备了21案质证笔录、调解笔录,又与地方党委政府协商走访被诉企业了解情况、调解时间、地点、办公设备等事项。
采取保全措施后的第2周,21家企业代表与法院及地方党委政府到被诉企业了解引发纠纷的项目、企业近况及发展前景。到涉案项目实地走访后,21家企业与该氧化铝公司同意就地协商调解方案。
随后,法院联合乡政府组织21家企业与该氧化铝公司在乡政府办公室就地座谈,各方座谈内容涉及被诉企业经营状况、公司资产情况、引发纠纷原因以及支付拖欠款项计划、企业继续合作等内容。经过近4个小时的沟通,大家相谈融洽,并初步确定了各家纠纷解决的方式。为保证调解的高质量与有效性,法院现场全程指导调解,并选择退休法官转任的特邀调解员与当地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就地组织各家企业现场协商。
最终,21家企业就付款金额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申请司法确认,其中6家建设公司同意继续与该氧化铝公司继续合作。至此,21案涉企系列纠纷从保全到化解,仅用了11天时间。
据该氧化铝企业反馈,涉案3200万余元的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已复工建设,预计在2024年7月开始投产,届时将增加就业岗位200余个,投产后预计每年可为地方纳税1000余万元。
【办案法官说】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统一
系列案件的办理体现了讲政治与讲法治高度统一。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将服务大局与源头治理相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预防纠纷的化解职能精准延伸到纠纷产生的初始源头、讼争源头。灵活处理涉企纠纷,善于从个案类案中发现社会治理中的问题,把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做深做实,避免就案办案、程序空转,防止衍生案件发生。在办理系列案件过程中,还应加强府院联动,坚持质量与效率相统一,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对接,拓展府院共治、多元解纷模式,形成诉源治理工作合力。
九、某公司拖欠400余名农民工工资系列案——
“调确执”高效衔接 解决群众烦“薪”事
【案情简介】欠400余名农民工47万余元
某公司在黔南州罗甸县发展蚕豆种植业期间,先后雇佣当地4个行政村共400余名农民工到其基地务工,共欠薪47万余元。2022年春节将至,村民经多次催要工资无果后相互邀约到信访局信访。罗甸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件线索后,立即派出法官提前介入并指导诉前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创新性提出参照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以村民代表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
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表示当前仅能拿出1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37万余元实在难以兑现。一边是对企业彻底失去信任的农民工群体,一边是股东之间相互推责的困难企业。面对“僧多粥少”的局面,已有的部分资金如何分配成了亟待解决的难题。4个行政村的农民工之间为此剑拔弩张,调解再次陷入了僵局。为了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通过多轮磋商后,法院提出了“已有资金先按比例支付,确保每个农民工都有钱过节;不足部分分期支付,给企业留足筹措时间”的调解方案,既公平地维护了每一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为困难企业赢得了筹措资金的“窗口期”,蚕豆种植产业也得到可持续发展。
履行期限届满后,罗甸法院多次开展执行前督促履行工作,但均无效果。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启动了与公安局的联动工作机制,顺利查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并依法对其实施了拘留措施。
【从政治上看】坚持贯彻“如我在诉”工作理念
罗甸县人民法院在获悉该案的风险隐患后,坚持贯彻“如我在诉”和“人民至上”的工作理念,立即派出业务骨干参与接访,并全程指导了罗甸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诉前调解工作。通过梳理案情、研判风险,针对欠薪数额、给付方案、履行期限等焦点问题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并积极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提高了诉前调解的专业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达到了矛盾纠纷止于诉前的目标,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法治上办】创新提出代表人诉讼制度减轻诉累
本案若要机械地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展工作,则需要签署400余份诉前调解协议,制作400余份司法确认裁定书,且有的农民工已经外出务工,无法到现场参与签字和办理相关手续。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尽早确定双方和解协议内容并进行司法确认,成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考虑到该案当事人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罗甸法院主动践行能动司法的要求,提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来推进,充分运用“牵头人”在村民中的号召力及威信力,采用“代表人协议”模式,把400余名农民工转化成4个代表人与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实现了化繁为简的工作目标,避免了案涉全体农民工均需到现场签署前述相关协议的局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农民工群体降低了诉累。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查询不到某公司的任何财产线索,执行工作陷入僵局。罗甸法院随即启动了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进行查控,最终顺利拘留了拒不履行报告公司财产义务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迫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孙某某电话通知公司的员工来到法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47万元工资款全部兑现完毕,400余名农民的烦“薪”事得到高效解决。
【办案法官说】用高效司法守护民心
该起涉及400余名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群体性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得益于人民法院把执法办案放在全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始终践行能动司法的要求和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唱响了“诉前调解解纷争、司法确认防反悔、联动执行兑承诺”三部曲,用能动司法赢得了人心,用高效司法守住了人心。人民法院以“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强制执行”全链条参与的方式为有效降低当事人诉累、高效且实质性化解这类群体性类案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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