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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本人张天雄(身份证号420281******1233),在经营保健品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向到店推销药品的人员购买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品用于销售。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特向消费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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