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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即将施行
法治保障“夕阳红”愈发幸福美满
  ■通讯员 王晓琳 记者 敖子棋
  近日,《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力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
  以法治思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贵阳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连续多年将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为民生实事,并结合“强省会”行动和“一圈两场三改”建设,着力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尽管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经过调研梳理发现,贵阳市在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各级政府和涉及部门职责不够清晰、部门联动不足;现有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建设不科学、布局不合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落实和保障力度不够,历史欠账多、覆盖面不广;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不移交或移交不规范、擅自改变用途或拆除、运营困难等情况时有发生;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尤其是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支持力度欠缺等问题,与上位法的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与贵阳市的发展需求也不相适应。
  “开展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立法,是确保以立法推动和保障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以法治方式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
  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家职能部门,必须在属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事项,促使各级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并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此,《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和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等职责,同时对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实施主体、经费保障作了具体规定。
  针对贵阳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规定》要求“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国家、省的标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且“将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从规划建设的源头进行严格管控,尽快补齐短板。
  以法治手段实现制度落地和惠民
  体现便民原则、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是确保《规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让其设计的制度规范能真正落地和惠民的关键所在。
  为便利老年人,《规定》明确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邻近医疗卫生设施、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安装无障碍设施等要求;对于既有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则结合城市功能优化更新、老年人现状等因素,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不移交或移交不规范、擅自改变用途或拆除、运营困难等实际问题,《规定》要求“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将其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同时硬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若是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则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规范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养老需求的实现不受影响,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优惠政策,促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持续运营。鼓励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者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推动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捷化、精准化、智能化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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