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丹寨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本报讯(通讯员 杨婉馨)近日,丹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分别获刑11年与8年。
  2017年9月,吴某某在丹寨县通过电话联系在广东省某地的被告人汤某某,向汤某某购买冰毒,并要求将毒品邮寄至丹寨。汤某某将此事告知同在广东省某地的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同意并指使汤某某先收取毒资,9月22日,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毒资给汤某某。
  2017年9月底,张某某(已判刑)在丹寨县通过电话联系杨某某购买冰毒,并于10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3600元毒资给杨某某。收到毒资后,杨某某将贩卖给吴某某的14克冰毒和贩卖给张某某的20克冰毒分别包装好藏于月饼盒内,并指使汤某某将藏有冰毒的月饼盒安排运送至广东省某客车站,通过客车托运送往丹寨县。
  2017年10月10日,张某某拿到月饼盒时被公安抓获,在月饼盒内发现两包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33.46克。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汤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毒品猛如虎,生命贵如金。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切勿以身试毒,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即使是受雇于人贩卖毒品,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