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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数据流通交易 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
审议《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敏 摄

  本报讯(记者 任莉)近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贵州是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发〔2022〕2号文件又赋予贵州“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的战略定位。《条例(草案)》的制订,对于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释放数据价值,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我省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十分必要。
  自《条例(草案)》起草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多次调研,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悉心听取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开专门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
  此次审议中,数据交易监管和安全问题,成为审议的热点话题。关于“监管”,有委员提出,应该加强数据交易场所公共属性的监管,明确其作为数据场所交易平台的责任;有委员提出,应该明确数据资产脱敏过后流通交易的收益归属问题。明确数据主管部门,进一步体现其职责,并研究明确数据流通交易准入门槛,规范使用数据;关于“安全”,有委员提出,应平衡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与防止信息泄露等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数据安全保障的内容,更好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有委员则直接建议在第一条中“释放数据价值”后增加“确保数据安全”,并充实相应条款内容。
  还有委员认为,针对当今火热的大数据应用生成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社会的一些危害,应当从省级层面立法,应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违法行为的监管以及应急处置的一些工作纳入条例范围,加大惩处力度。
  同时,委员还建议,对于个人信息数据的使用更加规范有序,在第十七条要求“建立个人信息数据授权使用制度,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等”,同时要求“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对于法律责任,有委员建议,将“数据交易场所”纳入违规主体,将“地方金融管理、数据主管”部门增加进可依法查处的部门,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数据流通交易主体、数据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活动,属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数据主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增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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