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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完善监管体制 实施监管效能提升行动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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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牟岚)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
《办法》共10章49条,将于2024年5月15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网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办法》要求,本省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有关规定,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促进更多适龄妇女定期接受乳腺癌和宫颈癌疾病筛查,鼓励制定措施支持适龄女性接种宫颈癌疫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女性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为有需要的女性提供生理健康指导、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创造条件,为经济困难、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孕产妇,特别是危重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和应急救助救治,保障妇女生育健康。
《办法》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建母婴室等设施,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适当增加女性厕位数量。鼓励超市、商场、影院等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设施。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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