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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将于7月10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牟岚)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并公布了《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条例》共6章58条。
  《条例》明确了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的权利中包括: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同时也规定了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按照约定或者规定时限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妥善保管送鉴的鉴定材料;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问题等等。
  《条例》要求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其他人员对于下列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形,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向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报告: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有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形的,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其他人员私下会见司法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明示、暗示、强迫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其他人员违规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鉴定意见、终止鉴定的;其他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其他人员有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采用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实施鉴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原理、风险等情况,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主动书面告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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