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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村规民约瘦身 为基层治理减负
  ■记者 刘蓝婴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
  自我省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全省将近1.8万个村(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修订完善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在“村BA”故乡黔东南州台江县台盘村,将“抽签选摊位,不哄抬物价,不收门票,停车不收费”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条款中,每场球赛开赛前都要进行宣读,规范村民参与篮球赛事的行为。
  黔南州惠水县排楼村通过入户走访、会议研讨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村规民约,同时以“三字经”形式高度概括、简单易记,公示、张贴在村里醒目位置,真正做到“自己的民约自己定”。
  这些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许多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不少地方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难点和痛点,比如,形式上千篇一律,缺乏本村特色;内容上空洞生硬,不能深入人心等。
  有村干部反映,相关部门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时,有时会提出“鼓励将XX纳入村规民约”的要求,久而久之村规民约越写越长,且执行效果不佳。
  “我在调研中也发现这种现象。有的村规民约篇幅长达1.2万余字,内容面面俱到、冗长繁琐,1000字以内的村规民约很少见。”省政协委员、贵州黔途律师事务所主任苟永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
  苟永强还发现,部分村制定村规民约时只求完成上级工作任务,不考虑村里实际情况,甚至有的完全偏离群众实际需求、脱离基层治理需要,不具有可操作性,形同虚设。
  对此,苟永强建议,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司法厅等部门,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各地村规民约开展清理工作,让村规民约瘦身,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制定村规民约,使之简简单单、明明白白、一看就懂,增强可执行性,切实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如何更好地指导村规民约瘦身,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对于有的村规民约存在内容繁多、照搬法律条文等现象,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频繁要求乡镇将已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纳入各村的村规民约,并作为完成某项任务的印证。”省委社会工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由于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与群众民主协商不够充分,群众自觉用村规民约来约束日常行为的意识有限,导致村规民约的执行力不够。
  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于落地见效,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自2022年以来,我省组织开展了优秀村规民约推荐评选活动,将内容紧贴实际、文字朗朗上口、运行有效的村规民约推选出来并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下一步,省委社会工作部将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将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推动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也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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