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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蜀黔:
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 记者 袁鹏
  高空抛物现象一直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继醉驾入刑后,高空抛物罪在2020年12月26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中予以规定,只要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刑事犯罪。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果发生这类行为,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2023年6月发生在长春的一起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案件看,公安机关在落实刑法和民法典规定上还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基于此,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贵州省委副主委、贵阳学院副校长王蜀黔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大高空抛物案件侦查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提案》。
  “针对高空抛物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大侦查力度,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王蜀黔表示,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对高空抛物类案件开展侦查,成为案件侦破、审理、民事赔偿的重要前提,使命重大。
  王蜀黔建议,一是高空抛物罪属于“危险犯”,不论有无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都因危险发生而构成犯罪。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后,公安机关应依职责完成接报警、受立案,开展侦查工作;二是鉴于客观上存在取证困难、耗费时间长、基层警力不足、工作量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加强与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掌握辖区内房屋出租、住户、矛盾纠纷等基础信息,指导小区安装高空摄像头等设施,便于开展侦查迅速查清行为人,阻断后续严重后果发生。三是公安机关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具体案例来释法,通过身边的事例来提醒警示,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改正不良行为习惯,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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